法律是国家建立的基础,也是道德规范下维护社会秩序的障碍。自古以来,刑法的制定最根本的目的就是防止人们做坏事,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历代的刑罚都是为了使罪犯“知耻后改”,但刑罚的强度各不相同,甚至有些严厉的刑罚变成了侮辱的行为。
在这些侮辱性的惩罚中,“枷号”是一种典型的惩罚手段。
我们现在用“枷锁”这个词来比喻我们需要负担的一些责任,据说类似的东西在上古神话时期就已经存在,后来的朝代也用它作为押解罪犯的一种刑具。随着时间的推移,明代建国时期,在朱元璋的手上,渐渐地也开始演变成一种侮辱性的刑罚措施。
在明代历史上,枷为五尺见方,全身都是木头做的。死囚们戴的镣铐重35斤。从此以后,枷号演变成为一种额外的惩罚手段,而且还附带着“公开示众”的含义。
当时,当官府审判和定罪罪犯时,他们会在罪犯身上戴上枷号,并且在闹市进行游行,起到示众和警告宵小的用途。随着时间的流动,罪犯身上的枷锁越来越重。到明武宗朱厚照时期,大宦官刘瑾将枷锁的分量增加到百多斤,导致一些罪犯在枷锁的重量下被压死。
《明史》中就记载了当时东厂西厂用超重的木枷压死发配的犯人。
清初的法律基本上遵循明朝的法律。在众多艺术作品和资料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清朝犯人的样子。清朝根据木枷的重量将木枷分为25公斤重镣、35公斤重镣、60公斤重镣、70公斤重镣,甚至100公斤重镣,以便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涉案罪犯。
大家可以想一下,这些木枷都是实打实的,并不像电视里那些用泡沫塑料和纸板糊出来的。这几十上百斤的东西夹在犯人手腕和脖颈上,时间长了犯人只要活动关节的次数多了,就会被枷锁给磨破皮肉。富人可以通过金钱买通官府让自己少受些罪,但那些没钱的就只能一直背着满额的枷锁直道受刑结束。
除了不同规格的木枷以外,每种罪行需要带枷的时间也是不同的。例如,被判处一年监禁的囚犯必须戴连枷20天,流放到两千里之外的囚犯要戴50天的枷锁。被判充军的则在路途上全程都要戴着枷锁。这只是满族人犯罪之后的戴枷规定。根据大清法,满族人被判处三种以上的刑罚,可以用连枷号代替。
如果汉族人违反刑法,原来的惩罚是不可避免的,连枷号必须照常执行,甚至还有可怕的“无限期枷号”。尽管存在这种“无限期枷号”,但这种“无限期”往往不会持续太久,因为在沉重的枷锁下,囚犯们连呼吸都很困难,通常在几年之内就被折磨致死。
戴枷锁的人的脖子被紧紧地夹住,木枷又大又笨重,罪犯的手根本不能使用。因此,囚犯的吃喝拉撒就成了一个大问题。如果囚犯有亲戚朋友照顾还好一些。如果没人来照顾他们,那么只能硬挺着受罪。衙役们只会喂早晚两顿勉强下咽的饭菜和饮水给囚犯。
这种刑罚不光受罪,还会在游街的时候被路人唾骂,算是非常悲惨。但是除了这以外,清朝还研制出了一种站立的枷号,又称:站笼、立枷。
影视剧中经常会有一些犯了大罪的人,站在囚车里。站笼就是类似的一种东西,不过它比囚车更小,尤其是顶部,只留了一个让犯人脖子通过的小孔。
除了脖子被站笼卡着之外,还会在脚下垫一些垫脚,这成为衡量惩罚力度的一个重要指标。垫脚垫的高,囚犯还可以比较轻松的呼吸,如果脚垫矮了甚至是没有,站笼的高度就会逼的囚犯双脚离地,被卡住脖子,一直到活活憋死。
在一个保存至今的清朝站笼的立柱上,还能够隐隐约约的看到一个个名字,这些都是当初受刑的囚犯的名字。民间也有一些传说佐证这个刑罚的残忍:晚晴有一个武生,名叫刘松廷,他被污蔑投了云南官员的钱财,所以被关进站笼来逼供。但是后来他受不了站笼的折磨,自己踢倒垫脚自行了断了。
这种酷刑几乎覆盖了整个清朝,直到1904年,刑罚才逐渐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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