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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4世纪雅典海上贸易借贷特征
内容提要与芬利等人倡导的原始特征浓厚的古代信贷结构不同,在公元前4世纪雅典的海上贸易借贷中,人们创造出信用担保、第三方支付、转账等信用形式。海上贸易借贷不再完全是以金属钱币为中介的货币使用权的转移,而是呈现比较明显的信用意识。同时,通过代理制度,逐渐打通了隔绝资金与土地之间正常流动的“樊篱”。由于具有分担贸易风险、扩大贸易规模、实现利益最大化的作用,海上贸易借贷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借贷。公元前4世纪雅典海上贸易借贷中呈现与自身经济发展水平相契合的新特征。
关键词 古希腊史 雅典 海上贸易借贷 信用货币 生产性借贷
公元前5世纪末一位被称为“老寡头”的佚名作家宣称:“没有哪一个城邦不需要任何商品的输入或输出。”他的说法非常贴近古典时代雅典的社会现实。因众多的人口、本土有限的粮食产量和日渐增长的生产生活需要,雅典每年必须输入和输出大量的粮食、木材、奴隶及其他生产生活必需品。即便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城邦处于最困难的时期,雅典每年需从海外输入货物的价值也超过2000塔兰特。对古代的阿提卡而言,因崎岖的地貌、漫长的海岸线和诸多的优良海港,贸易物资的出入几乎都是通过海路进行。海上贸易能否顺利进行取决于资金、人员、物资三大要素。正如德谟斯梯尼断言的那样,贸易资金主要通过借贷筹集,“海上贸易商人所需的资金不是由他们自己提供,而是完全取决于借贷;如果债权人撤走贷款,所有商船、船主和商人都将不能出海”。对于海上贸易贷款,欧美学者普遍强调其保险特征和消费特征,认为商人借贷资金是为了分担贸易风险和维持对外贸易的正常运行;此外,他们还普遍弱化海上贸易借贷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笔者曾就古典时代雅典海上贸易的借贷方式、资金提供者及借贷利率等问题进行过初步讨论,但与其他借贷形式相较,海上贸易借贷的基本特征仍有继续深入讨论的必要。需说明的是,本文以公元前4世纪的雅典作为研究的时空对象,一方面是因与古代希腊海上贸易相关的材料主要集中于公元前4世纪雅典的铭文和法庭诉讼辞中;另一方面是因公元前4世纪是雅典非农经济最繁荣、借贷活动最频繁、借贷的各种特征表现得最突出的时期。基于以上考虑,本文以公元前4世纪雅典的海上贸易借贷为切入点,围绕信用货币的使用、土地与资金的流通及借贷的生产属性,讨论海上贸易借贷的基本特征;并以此为基础,管窥这一时期雅典的信贷结构。
一、 信用货币的使用日渐频繁
芬利曾断言,在古代社会,“货币即金属钱币,此外别无他意”;“ 就本质而言,货币不过是经过打制加工的金属,古代社会既无信用货币,也无可以转让的票据”。汉弗里斯直言不讳地指出:“古代钱庄缺乏现代银行的一项基本功能,即创造信用。”总之,“信用创设手段和机制的缺失是古代经济无法动摇的基础之一”。不可否认,芬利等人的说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古典时代雅典没有纸币,也极少使用其他货币符号;其次,与现代人相较,古典时代的雅典人与金属钱币接触更多,更能真切地感受到搬运它们的耗时费力,对于硬币的感性认识也更直观;最后,在雅典人的海上贸易借贷活动中,确实难觅支票、期票、债券等承载信用的介质。在日常交易中,金属钱币的流通占据绝对优势。更重要的是,这可能还与古代雅典人的思维习惯有关。在他们看来,支付凭证不过是客户对钱庄发出的一种支付命令,不能表明支付的结果;必须在支付现款后,法律才会认可交易的有效性。
那么,在公元前4世纪雅典海上贸易中,是否存在信用货币?对此,需首先界定信用货币的概念。一般认为,信用货币是指“代替金属货币充当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的信用证券,它体现着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信用关系”。在芬利等人看来,“鉴于古人没有国际性钱庄,也无国际贸易,而只有些许最简单的以物易物的商品交换”,因此信用货币实无存在的必要。然而,彼时的雅典人未必会采用现代的信用手段,而可能借助其他方式实现信用货币的目的。科恩认为,公元前4世纪,为满足特定的需求,城邦发行的符号货币、零售赊销和钱庄的存款就是虚拟货币;这些虚拟货币的出现使金属钱币的交换能力大幅度增强,形成了信用货币。其实,在公元前4世纪雅典海上贸易借贷中展现出更加丰富的信用货币形态。
首先,通过担保函,实现了异地支付。担保函,亦称保函或保证书,是担保人应申请人(或称委托人)的请求向第三方(或称为受益人)开出的一种无条件或有条件的保证文件;当申请人未能完成特定义务时,担保函可以确保由担保人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在公元前4世纪雅典海上贸易借贷中,也存在着与担保函类似的运作方式。
来自黑海地区博斯普鲁斯王国的商人索帕伊俄斯之子(申请人)是帕西昂钱庄的客户,在钱庄存有巨额款项。鉴于彼时(公元前4世纪90年代)斯巴达人经常劫掠雅典商船,为了避免携带大笔钱款带来的危险和不便,这位商人希望雅典公民斯特拉托克勒斯(第三方)将准备带往博斯普鲁斯的7塔兰特留在雅典为己所用。他承诺,当斯特拉托克勒斯抵达后,即可前往其父索帕伊俄斯处领取相应金额的钱款。为了保证斯特拉托克勒斯在博斯普鲁斯王国能够拿到7塔兰特,帕西昂钱庄(担保人)出具担保函,承诺如果斯特拉托克勒斯既无法取得规定的钱款,也无法找到这位商人,钱庄愿代客户偿还本金和利息。
另一则事例仍与这位来自博斯普鲁斯的商人有关。他曾未按雅典法律规定借款给一位来自提洛岛的商人,结果遭人揭发。雅典议事会几乎未经审判就要判处他死刑。后经人求情,城邦勒令他缴纳7塔兰特罚款,并要求一位雅典公民提供不动产作为担保。这位商人找到家族世交——雅典公民菲力帮忙。但菲力觉得风险太大,不愿作保。最后,因他在帕西昂钱庄存有巨款,帕西昂愿意为他提供担保,并找到雅典公民阿奇斯特拉图斯(也是钱庄的合伙人)以地产为凭出具担保函,这位商人才获得释放。
除钱庄外,个人有时也可以出具担保函。在担任舰长期间,为支付水手薪金,阿波罗多洛斯以一块价值30明那的地产作为抵押,从特拉叙罗库斯和阿尔切尼俄斯的手中获得一笔款项。后来,波利克勒斯接替阿波罗多洛斯担任舰长之职。鉴于舰船上的装备全部由阿波罗多洛斯出资购买,他的朋友出具担保函,要求波利克勒斯将30明那的钱款交给特拉叙罗库斯和阿尔切尼俄斯,以便赎回阿波罗多洛斯抵押的地产。这样,在到达赫勒斯滂海峡后,波利克勒斯就可以使用由阿波罗多洛斯出钱购买的舰船装备。
上述三则事例表明,在公元前4世纪的雅典,如果要求钱庄出具担保函,必须以客户在钱庄的存款为前提;个人提供担保函常以亲缘或直接的利益关系为基础。一旦担保函生效,申请人可从担保人手中获得相应的款项。对申请人和第三方而言,担保函的出现不但可以使他们避免携带大量金属钱币可能产生的危险和不便,而且减少了使用实体货币为中介的直接交易,减少了货币的使用量。无疑,担保函承载着信用货币的功能。
其次,通过钱庄执行第三方支付命令。公元前4世纪的雅典,如果个人在钱庄存有款项,他可要求钱商将其存款支付给指定的第三方。赫拉克利亚商人吕康是钱商帕西昂的客户,在钱庄有存款。彼时,吕康打算离开雅典,前往利比亚经商。他曾答应支付给合伙人基菲西阿德斯1640德拉克玛。然而,基菲西阿德斯当时不在雅典。吕康要求帕西昂见到基菲西阿德斯后,当着指定的见证人,向合伙人支付上述款项。以钱庄信用为基础,通过第三方支付,不但避免了个人之间复杂而未必可靠的转手支付,而且在当事人不在场时也能够完成支付命令,降低了交易成本,形成了信用货币。
据阿波罗多洛斯记载,为了保障第三方支付命令的执行,所有钱庄皆有固定程序:如果某人在钱庄存有款项,即可要求钱庄将钱款支付给他指定的任何人。如果客户有此要求,钱庄将出具凭条,把存款人的姓名和账户中的款项录入凭条,然后在凭条上记下被支付人的姓名。如果钱庄认识被支付人,当他前来时即可支取。如果钱庄不认识此人,需在凭条中注明见证人和被支付人的姓名。尽管这种支付方式仍要求被支付人亲自前往,与见票即付的支票支付仍有差异,但在支付过程中,它已将客户存款转化为钱庄的信用货币。在本质上,这种支付方式已与支票支付大体相同。因此,第三方支付命令无疑具有信用货币的性质。
最后,在同一钱庄内开具账户的客户可以相互转账。如果不同客户在同一钱庄内开具了账户并存有款项,客户之间的交易可以通过转账()实现,交易双方不必一定使用现款。公元前4世纪,在雅典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人几乎都在帕西昂钱庄开有账户。钱庄将每一位客户的交易明细记录在册。“为了从账面上掌握收支盈余,钱庄对每一位客户的借贷数目、借贷目的、偿还数目等情况建立了专门的备忘录。”利用在同一家钱庄开具账户的便利,客户之间实现了相互转账。
某佚名雅典公民起诉提奥菲姆斯失败,未能从陪审员那里获得五分之一的赞成票。按照法律规定,他不但需承担30德拉克玛的诉讼费和83德拉克玛2奥玻尔的罚款,而且还需赔偿被告提奥菲姆斯1100德拉克玛。不巧的是,此时这位公民刚收到承担舰船捐助的命令。由于每笔舰船捐的数额巨大,他拿不出那么多现款缴纳上述罚款和赔偿金,因此请求提奥菲姆斯宽限数日。提奥菲姆斯假意答应了他的请求。但几天之后,“我(这位佚名公民)找到他,要他和我一道前往钱庄,以便把我应当赔偿给他的金钱转入他的账户” 。虽然,被告提奥菲姆斯并未随同前往钱庄转账,而是闯入这位公民家中打抢砸,但这则事例清楚地表明,彼时,通过同一家钱庄转账的现象必定普遍存在,否则,陪审员定然会对陈述内容的可靠性产生怀疑。公元2世纪的辞书编撰者哈波克拉提昂从一个侧面印证了古典时代雅典人通过钱庄转账的事实。在解释词条时,他举证说,公元前4世纪末的演说家戴那库斯在指控莱库古时谈到,有人正是通过钱庄转账而非使用现款向莱库古行贿。转账时,客户之间的交易不必一定使用实体货币,只需知会钱商对双方账户的收支记录进行相应调整即可。转账业务不但对钱庄货币储量的要求有所降低,而且使借贷的规模相应扩大,从而使实体货币的使用频率和数量降低,钱庄信用的运用范围扩大。在同一钱庄的转账过程中,信用货币的功能再一次得到了体现。
不得不承认,公元前4世纪雅典的借贷活动中,亲朋邻里之间互助、无息、无抵押、无书面契约的借贷仍然占据重要地位,但也不能忽视以钱庄为中介的海上贸易借贷在信贷结构中的地位。“在铸币流通的情况下,由于金银的采掘量受到一定限制,货币数量的增加无法赶上商品流通对货币的需求。信用制度的扩大使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随之扩大,从而为信用货币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需强调的是,古代希腊的钱币不是铸造而是打制而成的。上述事实表明,在公元前4世纪雅典海上贸易借贷中,以钱庄为主体的信用机构通过担保函实现了异地支付,通过钱庄实现了第三方支付,并在同一钱庄内实现了不同客户之间的转账。“信用货币本身并无价值,但可以在流通中代替金属货币。它随时可以兑换现实的货币,也可以通过提现等形式转变为货币。”上述支付方式不但保障了交易的安全便利,而且拓展了支付的范围,减少了金属货币的流通数量,扩大了借贷的范围和规模。
二、 土地与资金借贷之间的“樊篱”正被拆解
芬利认为,在土地与资金借贷之间存在一道不可逾越的“樊篱”。在希腊城邦,公民享有对土地的独占权,除非特殊情况,非公民一般不能占有土地。但是,非公民是资金的主要占有者和发放者。向公民发放贷款时,非公民不可能接受土地作为贷款的抵押。因为一旦公民身份的债务人无法还贷,充当抵押品的土地对于非公民的债权人毫无价值。必然结果是,非公民手中的富余资金与公民的资金需求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渠道,土地与资金借贷之间就此形成一道无法跨越的鸿沟,分属两个不同的范畴。在《古代经济》中,以富裕外侨、演说家吕西亚斯之父基法鲁斯为例,芬利形象阐释了上述观点。他说:“基法鲁斯不能拥有农场、葡萄园,甚至不能拥有他租赁的寓所,因为无权占有作为抵押品的土地,他不可能将金钱借贷给雅典公民。反之,需要资金的雅典公民亦无法轻易从非公民(他们是主要的资金发放者)那里获得贷款。土地和资金借贷之间的‘樊篱’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但它得到法律的确认并通过社会分层进一步强化,结果导致‘樊篱’的基础过于牢固而无法拆除。”芬利强调的土地与资金借贷之间的“樊篱”被古代希腊经济史研究者普遍接受,进而逐渐固化。
近三十年来,随着史料的丰富和研究的深入,芬利的观点逐渐遭到一些学者的质疑。米勒指出,借助代理人,外侨债权人与公民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借贷业务。通过对公元前4世纪雅典银矿租赁、公共土地出租及土地抵押债碑的定量研究,谢普顿认为,与芬利的借贷模式相较,雅典经济呈现动态多彩的图景。借助对文本的精读,科恩敏锐地意识到公元前4世纪雅典存在“显性经济”和“隐性经济”两种运作模式。在“隐性经济”下,为了逃避赋税和公益捐助、避免财产交换和告密者的敲诈勒索,富裕公民不得不将财富大量集中于现金、贷款等动产;动产不但是其财富的主要形式,而且也是其财富的主要来源。上述学者的研究虽然分别有资料使用相对单一、忽略社会制度的影响等不足,但就总体而言,他们都注意到,土地与借贷之间的“樊篱”已被冲开一道缺口,各个经济部门之间的联系正在日益增强。在海上贸易借贷过程中,土地与资金之间的互动似乎更加频繁。
首先,为了保证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雅典可能会授予外邦商人或资金发放者土地、房屋的“购置权”甚至公民权,从而使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与海上贸易借贷紧密联系在一起。安晋基于铭文的研究表明,早在公元前5世纪20年代,雅典可能就因外邦人为城邦提供的特别服务授予他们在阿提卡境内土地、房屋“购置权”()。值得注意的是,公元前350年之前的6起嘉奖全部涉及政治或军事活动。然而,公元前350年至前306年所知的19起嘉奖中,仅有3起与政治或军事活动有关,8起目的不明;剩余8起嘉奖中,5起直接和商贸活动联系在一起,1起与医疗服务有关,1起与狄奥尼西亚节有关,另外1起涉及战费和宗教活动。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雅典甚至会授予外邦商人或资金放贷者完全的公民权。公元前476—前415年授予的7起公民权授予法令中,仅有一例与商人有关,占14%。公元前414年至前355年,67例入籍者中已有18起与商人或放贷者有关,所占比例稍有提升,达到27%。公元前354年至前306年,66例入籍者中,商人和放贷者增加到29例,所占比例上升到44%。因海上贸易借贷而获得“购置权”和公民权的外邦商人的人数呈上升之势。
不可否认,以上数据具有偶然性,但从中至少可以管窥雅典公民让渡土地独占权的态度:一旦有利于促进商贸发展(尤其是粮食的输入)或增加城邦收入,让渡公民的土地独占权甚至公民权并非完全不可接受。虽然相关事例还相当有限,但无论如何,非公民身份的商人和放贷者毕竟有机会获得合法的土地占有权。一旦在阿提卡拥有土地占有权,他们就可向公民发放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为抵押的贷款。公民一旦需要钱款,也可以使用土地等不动产作为抵押获得贷款。在拥有公民权的商人和拥有土地、房屋“购置权”的非公民放贷者之间,土地与资金借贷之间的“樊篱”已被突破。
其次,当遭遇特殊困难时,城邦甚至可能会出台特别举措,通过向非公民放贷者征收高额课税,降低了土地所有权的准入要求。归于亚里士多德的《家政学》记载的一则发生在拜占庭的事例或许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某些外侨以不动产作为抵押,将钱款借给公民。因为外侨无权拥有不动产,拜占庭公民投票通过一则法令,规定他们中任何人只需将贷款的三分之一上交国库,即可合法拥有不动产。
这则事例表明,通过向拜占庭政府缴纳固定额度的赋税,外侨放贷者获得了原本“仅属于公民的”合法的土地占有权。就此而言,土地与资金借贷之间的“樊篱”已经完全被打破,并获得法律和制度的确认。不能否认,《家政学》第2卷写作时间可能在公元前4世纪末,此时,希腊城邦已逐渐解体,公民的土地独占权正走向终结,但这项突破“樊篱”的新举措绝非拜占庭人临时起意,可能是此前授予从事海上贸易借贷的外侨土地占有权和公民权的延续和法律上的确认。
复次,即便其中一方甚至双方都不是雅典公民,他们也可以招雇公民作为代理人,从而突破土地与资金借贷之间的“樊篱”。一方面,外侨钱商经常招雇公民作为代理人向雅典公民提供贷款。帕西昂(此时仍是外侨)与前主人雅典公民阿奇斯特拉图斯、帕西昂与雅典公民皮托多洛斯、福尔米奥与斯提芬诺斯、索西诺姆斯与阿里斯托格同、优曼提斯与色诺克勒斯、赫拉克里德斯与佚名雅典商人等之间都曾是外侨钱商与公民代理人的关系。一旦招雇公民作为代理人,由外侨经营的钱庄完全可以向其他公民发放以土地作为抵押的贷款。在帕西昂钱庄出租给福尔米奥时,其中11塔兰特贷款无疑是以土地作为抵押发放给他人的。科恩认为,帕西昂已入籍成为雅典公民,并充当了此时仍为外侨的钱商福尔米奥的代理人,这11塔兰特就是钱庄接收的其他公民以土地作为抵押而发放的贷款。总之,通过钱庄这一中介,土地与资金借贷发生了联系,扩大了公民生产经营的资金来源渠道,同时,也为公民积累财富提供了一种新选择。对于钱庄使用公民代理人经营海事贷款业务,笔者已有专文论述,无须赘述。尽管米勒认为,这种合作关系多以保护关系为基础,对于突破土地与资金借贷之间的“樊篱”作用有限,但是,如果将其置于公元前4世纪雅典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考量,将会发现,土地与资金借贷之间的鸿沟并非遥不可及,大有填平之势。
最后,更重要的是,外侨钱商与雅典公民之间的借贷并非海上贸易借贷中人员构成的唯一形式。除了非公民钱商为公民发放贷款外,借贷双方至少还有另外三种身份组合形式:其一,公民身份的钱商为其他公民发放贷款;其二,公民身份的钱商为非公民发放贷款;其三,非公民的钱商为其他非公民发放贷款。从这个角度看,此前的学者主要讨论了其中一种形式(非公民钱商与公民债务人),但这种形式既非海上贸易借贷人员组合的唯一形式,也未必是最重要的形式。研究表明,现已知姓名的钱商至少一半是雅典公民或归化入籍的雅典公民。海上贸易的经营者中,也有不少于一半的商人是雅典公民。当公民身份的钱商借款给其他公民时,以土地作为抵押不存在任何障碍。钱商尼基普斯借给阿波罗多洛斯的2300德拉克玛、帕西昂贷给美尼克塞诺斯的款项、老德谟斯梯尼借给克苏托斯的7000德拉克玛和狄奥多图斯借出的7塔兰特都不能排除以土地作为抵押的可能。
必须强调的是,尽管上述证据仍然不够充分,但海上贸易中,一些从事借贷业务的非公民通过城邦授予的特权和向城邦缴纳额外赋税,获得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占有权,他们理所当然可以向其他公民发放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借贷;另外一些非公民以钱庄或个体公民作为代理人,将土地与资金借贷直接或间接地联系起来。总之,在公元前4世纪下半叶的雅典,将公民排除在资金借贷之外的那道“樊篱”在很大程度上已是千疮百孔,行将坍塌。正如谢普顿强调,随着货币经济的地位日益突出,仍将公民与资金借贷分割开来已经没有意义;同样,认为不同身份的居民固定从事某一种职业的看法也未必与史实完全吻合。上述研究再一次证明,通过资金借贷,隔绝在不同身份、不同阶层、不同社会经济部门之间的那道土地和资金借贷之间的“樊篱”正被拆解。
三、 海上贸易借贷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芬利强调,遍及古典时代,仅有两宗借贷用于生产活动。与芬利的看法类似,在米勒搜罗的与公元前4世纪借贷相关的所有材料中,仅有8宗大体可归为“生产性借贷”(productive credit)。在他们看来,古典时代雅典占绝对优势的是非正式的、互助性质的消费性借贷(consumption credit),人们借贷的目的是为了筹集嫁妆或承担各种公益捐助。令人费解的是,在讨论借贷属性时,芬利和米勒却将频繁发生的海上贸易借贷排除在外。芬利强调海上贸易借贷的保险属性。米勒侧重于此类借贷的互惠和消费属性,认为这源于古希腊人未能创造出比较利润率高低的复式记账法。马卡夫否定了这种看法,认为古代希腊人投资收益的多寡相对明了,复式记账法实无存在的必要。不能否认,即便米勒也承认,在特定情况下雅典人会借贷从事生产活动。但他们一再强调,这不过是“特殊”“例外”的现象,主导古代公民的观念是“攫取财富而非生产财富,他们不是生产者而是“食利者”。在生产过程中,人们不可能借钱改良土壤或更新工具,也几乎不会贷款经营商品生产。即便拥有矿山或作坊,人们也没有扩大再生产的意识。“一旦有条件过上‘食利者’的舒适生活,雅典公民随时会放弃原本有利可图的职业”,即便通过非农产业挣得财富,他们也会尽快购买土地,过上以农为本的体面的乡绅生活。
对于借贷的生产属性和消费属性,夏普斯的解释似乎更有弹性。他认为,在古典时代的雅典,既有以维持身份和地位为目的的消费性借贷,也不乏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借贷,不同的借款人需要不同性质的贷款。一般情况下,处于社会两极的小农和贵族不需要生产性借贷,因为他们不大可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处于其间的家资中产的居民则希望通过借贷经营手工生产和贸易,从中牟利,借此强化自身的经济基础,赢得更高的社会地位。所有行业中,规模最大、最显而易见的以牟利为目的的借贷就是海事贷款。夏普斯关于中产者积极从事海上贸易和发放贷款的看法立意新颖,值得进一步深入探究。不过,夏普斯的论证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其一,在特定情况下,小农也会从事手工业或海上贸易。譬如,当急需资金履行公共义务,或农产品价格低廉,农业无利可图时,许多小农会从事海上贸易、零售业和钱贷业。换言之,小农也可能需要借助贷款从事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活动。其二,戴维斯关于雅典有产家族的研究表明,追求财富的欲望不会因地位高、财富多而有所减弱。因此,以海事贷款为代表的生产性借贷在公元前4世纪雅典社会中所起的作用可能比夏普斯力图证明的更大,在所有借贷中所占比例可能更高。
公元前4世纪雅典的海上贸易借贷是否具有生产特征?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界定生产投资的概念。马克斯·韦伯认为,谋生和营利是一切经济活动的两种基本形态。所谓谋生,是以满足自己的需要为目的的“经济的事”。所谓营利,其目的在于利益获得的机会,尤其在于交换利益获得的机会;(在货币经济条件下),在于追求超过企业所用手段的货币价值以上的剩余。米勒认为,现代资本主义的“生产性投资”是一种理性行为,以承担某种可以接受的风险为前提,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回报为目标。“生产性借贷可定义为借方获取贷款,期望获得大于贷款利息的收益,且贷款对借方无任何经济强制力”。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比亚尔、格鲁斯基娜等人搜罗各种证据,力图证明古代希腊不缺乏以营利为目的借贷的事实。还有学者试图另辟蹊径,从潜在收益的角度解释借贷的生产特征。譬如,谢普顿强调,为了筹办嫁妆、履行公益捐助而发生的消费性借贷也可能会带来效益。普勒克特注意到“生产”一词在古代与近代的不同含义。汤普逊则从材料有限性的角度解释文献中生产性借贷相对缺乏的原因。
上述学者的论证反映出古典时代雅典借贷的多元特征。不过,在分析与借贷相关的具体事例时,他们大多习惯使用非此即彼的“二分法则”。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往往罔顾其他学者观点的合理之处,将借贷的生产性与消费性完全对立。正如弗雷德里克森正确地指出:“认为企业家必定总在思考谋利取息,资本指时刻处于投资环境下的风险性投入,这是19世纪的产物,与当今崇尚自由贸易和自由主义的大势格格不入。”从现存史料看,借贷的目的并非总是一目了然。一方面,正如科恩谈到,史料对绝大多数借贷的功用没有任何交待;另一方面,即便有所交代,也并非总是处于非此即彼的二元状态。除了生产性借贷和消费性借贷外,还有大量介于两者之间的借贷行为。回归史料,以芬利和米勒有所忽略的海上贸易借贷为切入,可能会对借贷的生产特征有更全面的认识。
从词汇角度看,债务人通常称用于海上贸易的贷款为“启动资金”;债权人则称其为 “带来收益的资产”。材料表明,参与海上贸易的商人来自地中海周边各地,相互之间大多没有亲朋邻里关系,也鲜有密切的社会联系。因此,发生在他们之间的借贷可能属于米勒笔下的“职业借贷”。就债权人而言,他们投入海上贸易的资金从800~46000德拉克玛不等。就债务人而言,商人未必都如米勒强调的那般一文不名,大多数商人的资产超过1塔兰特,一些商人拥有的财富多达十几塔兰特甚至数十塔兰特。事实上,这些商人完全有足够的资金独自经营。他们寻求贷款的原因不外乎扩大经营规模、降低贸易风险。就此而论,海上贸易贷款应当归于生产性借贷的范畴。鉴于这种贷款明显的生产特征,有学者指出,其融资和管理方式已具备某些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先决条件。
借助贷款生产营利的事例比比皆是。伯罗奔尼撒战争结束后,不少雅典公民借款从事手工生产。雅典人阿里斯塔库斯借来启动资金,组织逃难到他家里的女性亲属纺织羊毛、生产布匹;通过销售生产的织物,他不但养活了14口人,而且还使家境逐渐殷实。铭文表明,雅典的富有者经常借款承包矿山或租赁公地。博加特、布里森、阿克顿等人的研究表明,公元前4世纪雅典人借贷经营手工业或商业相当普遍。上述看法得到了亚里士多德的证实。据《雅典政制》记载,公元前4世纪中后期,城邦设置了5名呈案人(),职责之一是向法庭呈递涉及“一方向另一方借启动资金()在市场经商”的案件。如果没有频繁发生借贷经营,雅典完全没有必要专门设置官员管理。概言之,无论在采矿业、手工业还是商业中,都不缺乏以赢利为目的的生产性借贷。
但是,米勒仍然强调海上贸易借贷属于广义的消费性借贷,认为商人借款经营的目的就是为了还清贷款。米勒与哈泽布洛克的看法遥相呼应。哈泽布洛克断言,商人的唯一目的就是尽快脱离商海,不再经商。为证明海上贸易贷款的消费特征和人们缺乏扩大再生产意识,哈泽布洛克引用了两则事例。笔者此前的研究已经证明,德谟斯梯尼第33篇的佚名商人和第37篇的尼科波洛斯不但经营海上贸易和发放贷款,而且还扩大了经营范围,实现了将贷款收益用于了扩大再生产。
通过借贷经营手工业、商业和海上贸易,在偿还本金和利息后挣得更多利润,并将所获利润投入下一次海上贸易或其他产业,以便进一步增加财富,这种做法并不仅限于上述两位雅典公民。在通过“海上贸易挣得大笔财富”后,狄奥多图斯没有购买地产,而是将共计7塔兰特4000德拉克玛的资金投入海上贸易中。克里斯普斯兄弟俩家资颇丰,曾为雅典捐助2塔兰特购买粮食,尽管如此,他们仍继续为商人发放贷款。雅典商人吕康不但在海上贸易中至少投资了40明那,而且还在钱庄为合伙人准备了16明那的红利。根据琼斯的研究,如果将前面提及的任何一笔钱款用于购买土地,仅凭地租,购买者也可维持基本生活。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海上贸易贷款的规定,债务人只能贷入所需资金的一半。换言之,情况并非全然如米勒强调的那样,认为债务人是为了维持基本生计才去举债。事实上,在获得贷款(比如3000德拉克玛)时,债务人已拥有一笔同样数额的资金。上举事例表明,这些商人并未如前辈学者试图论证的那样,购置土地,成为依靠地租过活的“食利者”。对大多数商人和投资者而言,经营方式的多样化、扩大投资规模、挣得更多财富才是他们的真实想法。就此而论,至少在海上贸易领域内,强调借贷双方有较强的扩大再生产意识似乎并不为过。
其实,“食利者”的形象可能更多是哈泽布洛克等人主观建构的结果。古风时代以来,在反映现实生活的作品中,“食利者”并无立足之地。公元前4世纪,扩大再生产意识在人们的言行中也反复出现。演说家德谟斯梯尼的父亲在去世时留下了一间拥有32(或33)名奴隶的刀剑作坊、一间12名奴隶的家具作坊,并将存入克苏托斯钱庄7000德拉克玛和其他钱庄的2塔兰特投资到海上贸易中。很难相信,这些投入不是老德谟斯梯尼逐渐积累并扩大再生产的结果。霍珀关于劳立昂银矿的统计结果表明,在公元前4世纪中叶6个不同年份中,雅典公民至少租赁开采了155处矿山。这些公民借贷掘矿难道不是为了追求利润?在谈到银矿投资时,色诺芬指出:“目前在矿中拥有奴隶的人,谁也没有减少这些奴隶的人数,事实上反而尽可能不断增加他们的数目。”埃斯基涅斯控告提玛库斯离祖败家,指责他将继承的祖业全部变卖。为了避免陪审员误认为提玛库斯是将变卖的钱财投资到利润更高的产业,埃斯基涅斯特别补充说:“在变卖祖产后,他并未在城内购置其他房产,也未如其父一般,投资到银矿中。”希培里德警告陪审员,不要因为贪图蛊惑家许诺的眼前小利,将城邦置于万劫不复的困境,因为“一旦人们察觉到挣钱和积蓄也有危险时,谁还会冒险前来投资?”显而易见,这些雅典人辛勤劳作的目的不外乎是为了赚取财富。
生产性借贷的频繁发生不足为奇。公元前4世纪,雅典的借贷活动相当频繁,市场贸易和邦际贸易进一步发展。在社会经济商品化和货币化的背景下,所有人都会竭尽所能赚取钱财。通过投资海上贸易牟取更高利润的做法充分体现在狄奥多图斯兄弟、瑙西克拉特斯、德蒙、安多基德斯等人活动中。狄奥多图斯和狄奥格同兄弟俩长年从事海上贸易和发放贷款;狄奥多图斯去世时发放的海上贸易贷款高达7塔兰特40明那,其同胞弟兄狄奥格同也曾以高达100%的利率在亚德里亚海一次性发放了2塔兰特贷款。雅典公民瑙西克拉特斯将几乎所有财产都借给他人从事海上贸易;他去世后,其子提请诉讼,要求监护人偿还80塔兰特。虽然其中包括了贷款利息及相关赔偿,但可以想见,他在海上贸易中投入的资金必定相当可观。阿卡奈人斯提芬诺斯曾先后作为钱商阿里斯托库斯和福尔米奥的代理人,为他们经营海事贷款业务,并从中获利。安多基德斯出生于雅典名门克鲁克斯家族,后因渎神遭到流放;流放期间,他成为一位船主兼商人,因长年经商而发财致富。难以想象,这些人的财富是一两次海上贸易投机的结果。如果没有扩大再生产意识,他们不可能积累数塔兰特甚至数十塔兰特的财产,成为雅典富甲一方的巨商大贾。正如夏普斯等人指出,强烈的赢利愿望表明,生产性借贷必然发生。总之,生产性借贷既非例外也非无足轻重。与非生产性借贷一样,生产性借贷也是雅典信贷的一种常规形式。
四、 结语
“钱币的发明,尤其是硬币的发明,不可逆转地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借贷是古典时代雅典社会生活中一种最常见的社会经济现象。尽管借贷活动频繁发生,但欧美主流学者仍普遍强调古典时代雅典信贷结构的原始性。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芬利对于古代社会的信贷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相继出版了多部专著。后经米勒、赫尔曼等人的继承和补充,形成了关于古代社会信贷结构比较全面的理论体系。芬利及其追随者认为,以消费为目的的无息互助贷款是古典时代雅典借贷的主要形式。从性质上看,古代希腊罗马社会的“借贷从根本上是非制度的,不具持续性;借贷中既无公司也无真正意义的合作关系;代理制度尚处于发展的最初阶段,而且只在例外情况下才会出现”。从类别看,“古典时代占压倒性优势的是以非生产为目的的消费性借贷……几乎所有贷款都不可避免地与那些令人不快的日常生活需求密切相关,例如赎金、罚款、丧葬、食物短缺、缴纳赋税、承担公益捐助等”。从持续时间看,以短期借贷为主。这是因为短期贷款对于出资者意味着迅速获得高额的回报,同时,有助于借款人尽快完成个人应尽的社会义务。虽然,芬利指出,他的研究未将小额贷款和海事贷款包括在内,但仍强调,“这些借贷形式仍然具有前述的特征,即便并非如此严格”。芬利关于信贷结构的论断源自他对古代社会根本属性的认识。他强调:“就制度而言,限制货币与土地互动流通的主要障碍是公民的土地独占权。”
芬利等人倡导的古代信贷结构受到大多数欧美学者的推崇,被奉为“新的正统”。近年来,围绕该“正统”理论,学者们充分利用考古、文献、民族学及人类学材料,出版了一系列论著,试图支持、完善或者修正芬利的看法。这些作品使我们对于古代希腊罗马钱币产生的原因、钱币的面额、资金借贷的相关术语、借贷的方式及用途、货币流通与经济各部门之间的联系等问题的了解深入每一个具体的细节,同时也使芬利关于古代信贷结构的论述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
无疑,正如芬利、米勒等人一直强调的那样,在任何一个前资本主义社会中,以满足日常需求和完成社会义务为目的的无息、互惠、互助的消费性借贷占据主导地位。然而,公元前4世纪的雅典并非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种典型形态。彼时,有超过一半的居民可能依靠非农生产为生,城邦所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在很大程度上不得不从海外输入,海上贸易相当繁荣。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在海上贸易借贷的过程中,呈现出与芬利等人倡导的信贷结构不同的新特征。
首先,海上贸易商人以钱庄为中介,创造出信用担保、第三方支付、同一钱庄内转账等信用形式。这些信用形式不但能保障交易的安全便利,避免携带大量金属钱币的不便,降低旅途的危险,扩大资金的支付范围,减少现款的流通数量,而且能够扩大海上贸易的范围和规模。正如新制度经济学派强调的那样,良好的制度降低了交易成本,成为决定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上述借贷形式不但促进了公元前4世纪雅典海上贸易的发展,而且显露出比较明显的信用意识,使借贷不再只局限于以金属钱币为标志的实体货币使用权的转移。
其次,因为较大的利润空间和相对有效的制度保障,不但非公民会积极从事海上贸易、商业、手工业等非农职业,而且为数不少的雅典公民也会从中谋利。从事非农行业,尤其是海上贸易时,无论公民还是非公民主要通过贷款来筹集所需资金。土地是资金借贷最基本、最有效的抵押形式。虽然理论上公民独享土地占有权,但在现实中,为了保障城邦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促进城邦对外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原本为非公民的商人和放贷者获得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购置权”甚至城邦的公民权。土地等不动产的占有权逐渐向外开放使非公民的商人和放贷者获得了更加多样而有效的借贷抵押物。一旦缺乏贸易资金,公民身份的商人理所当然可以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做抵押,向其他公民或拥有公民身份的钱商寻求借贷。非公民的商人或钱商亦可借助具有公民身份的代理人或中间人获取或贷出资金,完全不用担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的有效性。通过城邦特许法令和代理制度,芬利预设的导致资金和土地完全绝缘的“樊篱”被逐渐打通;公民与非公民、土地与资金、个人与共同体等因素自然融入社会经济生活中,导致公元前4世纪的雅典经济开始呈现出“脱嵌”之势。
最后,海上贸易借贷具有强烈的盈利和扩大再生产特征。公元前4世纪雅典人对于金钱的追求欲壑难平。针对生活的时代,亚里士多德感叹说:“财富观念从物品转向钱币,人们因此想到致富的途径就是聚敛钱币,大家由此竟然认为以钱币作为中介的贸易会产生钱币,而积储这些钱币正是财富了。”不可否认,出于友情和互助而发生的消费性借贷确实广泛存在。但此类借贷主要是为了应对日常生活小额或急迫的资金需求,在商业、海上贸易和手工业中未必占据主导地位。与之相较,用于生产行业和服务行业的借贷,尤其是海上贸易贷款,具有明显的生产特征,有助于分担借贷双方的风险,扩大生产和贸易的规模,实现利润最大化,成为人们从事海上贸易投资和融资最重要的选择。同时,无论投资人还是借款人中都不乏巨富大贾,他们往往并未在偶尔一次投机发财后就成为耽于享乐的“食利者”,而是长期从事海上贸易,不断扩大投资,挣得更多财富。从这个角度看,公元前4世纪相当一部分与海上贸易、手工业、矿业有联系的雅典人无疑具有较强的扩大再生产意识。
自19世纪末以来,在西方古代经济史研究中一直存在“原始派”与“现代派”、“实质主义”与“形式主义”之争。尽管有学者认识到,两派的学者(比如芬利与罗斯托夫采夫)在不少问题的认识上具有相通之处,但非此及彼的二分法则总会让人忽略介于其间的灰色地带。正如汤普逊抱怨道:“极化现象和大量的术语蒙蔽了我们的视线,使我们罔顾雅典商人从事了一些与后世类似的商业活动。”上述研究表明,芬利等人关于古代社会借贷简单、原始、以消费为目的的论述仍有未尽之处。在公元前4世纪雅典海上贸易借贷中,以钱庄为载体的雅典货币信用化、商人借贷和投资的规模化、资金和不动产的互动性以及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生产性借贷与芬利等人设定的原始特征浓厚的古代信用结构差异明显。
米勒强调:“不应当把前资本主义社会视为落后原始的代名词。”最新研究表明,公元前4世纪中后期,在雅典这个最重要但非典型的希腊城邦中,与农业一样,海上贸易、船运、商业等服务业和手工业成为人们谋生的重要手段,超过一半公民主要靠非农职业为生,整个社会的分工越来越细,正经历着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以商品货币为目的“市场经济”的转变。在前工业化时代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为了应对经济生活中日渐复杂的生产、交换和分配,人们不得不对经济制度进行某些改良和创造。其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经过不同时代参与者的继承和扬弃,逐渐演进成为近代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运作方式。为了应对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公元前4世纪雅典海上贸易借贷中呈现的上述“现代”特征大概也是如此。
本文作者陈思伟,信阳师范学院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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