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治朝“限制性下海”在当时有哪些影响和作用?

导语:顺治朝“限制性下海”在当时有哪些影响和作用?

清朝初年,为了切断明郑反清势力与大陆人民的联系,断绝郑氏集团的物资供给,满洲贵族统治者悍然在东南沿海地区推行海禁政策,“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置重典”。有关清代海禁、迁界的研究,前贤成果丰富,但似乎仍有未发之义,清代海禁究竟起于何时,如何定义,海禁与迁界是何关系,作为广东地方第一号人物的平南王,在国家海禁政策中扮演着何种角色,有怎样的立场与态度,这些均是有待理清的问题。清初的海禁可分为顺治朝与康熙朝两期,顺治朝海禁可简单概括为“限制性下海”;康熙朝则是以迁界为手段的“无许片帆入海”,二者以迁界为界限,程度不同,是递进关系。

自明代中后期以来,商品经济迅猛发展,国家与社会对于货币的需求与日俱增,清初尤其如此。“官给符为信,听其出洋,往市于东南、日本诸夷”,换言之,只要在官府取得凭证,下海出洋贸易即是合法,尽管要求必须“市铜”归来,但仍不失为沿海商民出海贸易的合法途径。满洲贵族自率师入关以来,始终强调自己是明朝的继承者,故各项制度法规及设施均沿袭明代。顺治三年,清廷颁定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基本是明律翻版,其中卷十五《兵律·关津·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私出”与“违禁”二词透露出如在官府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出境下海是可能的,起码濒海居民下海捕捞作业,并未被禁止。

如果我们仔细考察律文,朝廷的旨趣是防止军用及某些珍贵物品流出境外,类似的规定在其他朝代也存在,显然与上则“官给符为信,听其出洋”的规定不相矛盾。飘洋私船照旧严禁,反而证之,如为飘洋公船的话,应照旧通行。自明中叶以来,澳门被葡萄牙人占据,成为远东地区重要的贸易中转港口,是明廷与广东地方政府重要的税源地之一。清军占据广东之后,首任两广总督佟养甲,迫于军饷告匮,上书朝廷,请求恢复粤澳之间的贸易,清廷部分的同意了佟氏所请。澳门地区土地贫瘠,不事生产,全靠贸易过活,清廷允许粤商下澳贸易,也就间接证明了允许澳门葡人下海贸易。

而据康熙元年十二月十八日的《兵部尚书明安达礼等题报澳门相继有船来可否抽取税银请交户部议奏本》可知,直到开始推行迁界为止,澳门葡人下海贸易始终被允许,顺治朝的“限制性下海”政策由此可见一斑。清初尽管对下海出境有限制,但还是存在合法的对外贸易与交流的渠道。顺治十二年题准的,有关出海政策的规定,详细具体,也可证明此点。只要领取执照下海即是合法。官府禁止的是非法“擅造两桅以上大船,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往番国,并遣通海贼”者,重点乃是防止沿海居民与反清势力交结,将违禁物品支援货予敌对势力,对合法的出海并不禁止。而像顺治十年三月《户部题本》声称的:“自我朝鼎革以来,沿海一带俱有严禁,一囗不得下海开洋”,应该理解为对没有得到官府允许就擅自出海者,才“俱有严禁”。

以皇帝的名义直接发布命令,明言禁止与“海逆郑成功等”暗通,要求沿海地方官员严饬防守,“不许片帆入口,一贼登岸”,严禁将一切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敕谕的内容有很强的针对性,即严厉禁绝濒海人民接济明郑反清势力,其中尽管有“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的要求,但从“私自”一词可以看出,与以往相同,只要向官府申请登记,出海依然可能且合法。《申严海禁敕谕》颁布有年,但成效不大,郑成功反清势力仍然活跃在东南沿海,严重威胁着满洲贵族的统治,有鉴于此,先后有王启祚、李率泰、黄梧、房星焕等提出“坚壁清野”的迁界策略,用以对付明郑集团,此议最终由苏纳海于顺治十八年提请朝廷,并最终获得通过。

《严禁通海敕谕》是在朝廷已经下达迁界命令之后发布的,是《申严海禁敕谕》的升级版,因官方档案中并没有关于“迁界令”的正式文书,从《严禁通海敕谕》中“向因滨海各处奸民商贩,暗与交通,互相贸易,将内地各项物资供送逆贼,故严立通海之禁,久经遍行晓谕”的表述来看,我们好像会嗅出一种情绪,即清廷似乎是因为久经遍行晓谕的“限制性下海”政策,无法根本杜绝沿海居民交通郑逆,最终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实行以迁界为手段的严格海禁之策。

​清朝自入关以来,即已实行“限制性下海”的海禁政策,有所禁有所开,贯穿了整个顺治朝。迁界令的颁布乃至全面推行,标志着海禁政策发展到了更高阶段,即“无许片帆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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