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宗室“兄终弟及”的法理依据是什么,在当时有何影响?

导语:清代宗室“兄终弟及”的法理依据是什么,在当时有何影响?

清代虽未明确规定宗室过继时所应遵守的原则,但在清代满洲贵族的立嗣习惯中,“其子有婚而故,应为其子立后。若支属内实无昭穆相当可为其子立后之人,而其父又无别子者,应为其父立继,待生孙以嗣应为立后之子。”同治帝驾崩时的情况与这一规定十分符合。首先,同治帝已于同治十二年大婚,立阿鲁特氏为皇后,并有慧妃富察氏、珣妃阿鲁特氏、瑜妃赫舍里氏、瑨嫔西林觉罗氏等多名妃嫔,但并未生有皇子,也并无明确的迹象表明皇后或妃嫔有孕。其次,以同治帝驾崩时近支宗室的实际状况来看,溥字辈近支中确实没有可立之人。第三,同治帝的父亲咸丰帝并无其他存世皇子。咸丰八年,玫贵妃徐佳氏曾为咸丰帝生下第二子,但当年即夭折,同治帝已成为事实上的独子。综上来看,在同治十三年的皇位继承中,选择载字辈诸人为咸丰帝奕詝立嗣是符合清代过继立嗣的习惯和法律规定的。

同治帝病重的官方记载最早出现在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初三日,这一天清廷以上谕的形式明确告知全国“皇上现遇天花之喜,圣躬理宜静摄,不可过劳”,下令将“所有批折著李鸿藻缮写。”而实际病重时间应该更早,至同治十三年十二月初五日同治帝驾崩,间隔至少一个多月,两宫皇太后与近支宗室诸王,甚至同治帝本人有足够的时间对嗣君人选进行深入的考量,绝非同治帝驾崩后几个小时内匆忙选定载湉承继皇位。依照清代宗室过继立嗣的习惯及满洲贵族过继时应遵循的法规,同治帝驾崩后真正有资格继承皇位的,只有恭亲王奕䜣第一子载澂、第二子载滢;醇亲王奕譞第二子载湉三人。

从血缘上看,载澂、载滢兄弟属恭亲王奕䜣支派,载湉属醇亲王奕譞支派,与同治帝均属同祖兄弟,血缘关系最为亲密。在道光帝诸子中,奕䜣排行第六,奕譞排行第七,二人爵位均是亲王,但奕䜣由于生母已被尊为皇后,使得奕䜣获得了嫡子的出身。从年龄上看,载澂生于咸丰八年,时年十七岁;载滢生于咸丰十一年,时年十四岁;载湉生于同治十年,时年四岁。从“国赖长君”的角度出发,载澂、载滢兄弟年龄更长,已接近成年,继承皇位后有利于政权的平稳过度,而载湉年龄过于幼小,由皇太后长期“垂帘听政”,会使政局不确定性升高,不利于清王朝政局稳定。从以上两点来看,奕䜣之子在同治十三年的皇位继承中具有优势。但是,奕䜣支派也存在明显的缺陷。

“国赖长君”确实有利于政权稳定,但如果“长君”存在严重问题,是否还要选立“长君”则需要慎重考虑。根据时人笔记记载,“载澂者佻达自喜,帝引以为友。因铨帝曰,掼交劳神疲力,又何足取?偌大京华,城内外多行乐地,盍往观乎?彼小家则囊中得金数钱,买醉胭脂坡,自适其身。身为至尊而宫禁如牢笼,宁不虚生一世?帝闻其言,亟赞叹以为然,乃始微行。二人俱好着黑衣,倡寮酒馆暨摊肆之有女子者遍游之。”

​也有记载说载澂“淫恶不法,病,奕䜣大喜,日望其死,虽延医制药,不过掩人耳目而已当澂出入宫禁最密时,王深恐变作,会澂有劫妇事,遂囚之宗人府高墙,意在永禁。”也有的记载说载澂“年少纵欲,狂淫无度。”以上记载虽出于野史,但从中也可看出同光时期对载澂的负面评价极多。也有传言称载澂对同治帝之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虽出自野史,但未必不实,两宫皇太后拒绝载澂继承皇位也就不难理解。

从嗣君即位后的朝政格局看,如立奕䜣之子即位,会为政局造成不必要的尴尬。奕䜣在同治初年开始以“议政王”的身份总理朝政,至同治十三年时仍然以“领班军机大臣”的身份参与朝政,这就使得奕䜣必然会在嗣君即位初期担任重要的政治角色。从光绪帝即位后的实际情况看,两宫皇太后有意避免嗣君生父参与朝政,以减少嗣皇帝生父对朝局的影响。由于奕䜣在同光交际时清王朝政局中不可替代,如选奕䜣之子继承皇位,会使奕䜣与新君的关系难以处理,也会使两宫皇太后处境尴尬。

从子嗣状况看,奕䜣支派相比于奕譞支派劣势更加明显。奕䜣共育有四子,子嗣并不算稀薄,但同治十三年存世的儿子只有第一子载澂和第二子载滢两人。同治七年,由于奕䜣之弟钟郡王奕詥无子,两宫皇太后下诏,“因钟郡王薨逝并无子嗣,将载滢给予钟郡王为嗣。载滢著即照例承袭贝勒,百日孝满后不必带领引见,并加恩支食半俸。”载滢出继其八叔钟郡王奕詥为嗣,导致同治十三年时奕䜣支派名义上只有载澂一人可以延续血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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