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生育, 我国历朝历代都出台了哪些政策措施?

历史上的中国,是一个农业居主导地位的国度。出于农业生产还有战争的需要,古代的一些思想家、政治家都提倡高生育,甚至将人口的多少,与国家经济和社稷的稳定性相挂钩。他们认为,一个富有并且强大的帝国,必然也是人口众多的国家。《诗经·大雅·绵》所表述的“绵绵瓜瓞,民之初生”,证明很早以前的人们,就有子孙如瓜果一样繁多的期许。

百子图

越王勾践曾以国家政令的形式明文规定:“令壮者无娶老妇,令老者无娶壮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将免者以告,公令医者守之。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生三子,公与之母;生二子,公与之食。”

大意是,要求年轻力壮的男子不可以娶老年的妇女,老年的男子也不能娶正当壮年的妻子,如果女子到了十七岁还不出嫁或者男子到了二十岁不娶妻子,父母都会被判刑。孕妇到了临产的时候向官府报告,官府派医生去看护。如果生了男孩就给两壶酒和一条狗,生了女孩就会给两壶酒和一头猪。如果一胎生了三个孩子,就会由官府指派乳母,生两个孩子就会由官府供给口粮。

而在齐国,对母亲的补贴就更加贴心了。比如三个孩子的妈妈,可以免交赋税,倘若生到了第五个孩子,官府还会派一个保姆,第五个孩子和保姆的口粮国家都包了。

不管在哪个国家,对待孤儿也不是听之任之的,会给孤儿配备专门的“掌孤”官,负责给孤儿找领养的人家,而领养的人家也都可以享受免赋税的待遇。到了秦汉时期,“掌孤”官的职能已经成为州县衙门必须承担的法定责任了。

东汉章帝时,曾正式颁布“胎养令”,“今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后汉书·章帝纪》),也就是给怀孕的妇女奖赏谷物,到了汉献帝时,这个待遇已经升级到赏赐“米肉”了。

值得一提的是,从汉朝开始,除了免除孕妇的赋役以外,还可以免除其丈夫的服役和人头税,方便更好地照顾怀孕和生育期间的妇女。

三国时期,御史大夫、安陵亭侯王朗曾上疏魏文帝,提到要给怀孕者资助,让其“胎养必全”。

南北朝时期,有官员拿出自己的俸禄来资助产妇。

到了唐朝,依然会对妇人怀孕给予奖励,《新唐书·太宗本纪》中就记录太宗曾经下令“妇人正月以来产子者粟一斛”。唐太宗甚至把一个地方的生育水平和鳏寡孤独的人数,作为地方官员的政策指标,定期考核。

到了宋朝,更是将生育列为事关社稷的头等大事。宋高宗曾经下诏实行胎养助产令:“禁贫民不举子,有不能育者,给钱养之。”(《宋史·高宗本纪》)对于贫困养不起孩子的家庭,生了孩子可以给予四千的补助,这个补助来源于免役宽剩钱(免役宽剩钱是宋代行免役法时,于所收免役钱、助役钱外增收的钱)。这些福利后来越来越高,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生子不举”的情况。

元代时主要是给多胎生育家庭补助,明代也是如此。《明太祖实录》卷229记载,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河南卫军王狗儿妻周氏一产三男,事闻,遣行人给赐钞十锭,米五石”。

到清朝,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记录,康熙二年(1662年)规定:“凡一产三男,或男女并产,八旗由礼部具题,直省由该督抚具题,由部题覆行户部,准给米五石、布十匹。”清朝还会根据蒙古人的生活特点,给予不同的补助品。清朝的统治者为了鼓励生育,甚至还制订了前朝都没有过的政策。康熙时提出了“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时又进一步提出了“摊丁入亩”,将秦汉以来困扰人们的人头税取消了,更加刺激了人们的生育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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