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打人事件的隐喻

01.

唐山打人事件引起众多关注,除去事件本身,还因为它恰好构成了一个完美的隐喻。

事件从性骚扰开始。性骚扰是对个体边界的入侵。事件中男性对女性的性骚扰,是如此地堂而皇之,犹如“探囊取物”。在这个时刻,男性把女性看成低于自己一等的所有物——是“物”,而非有尊严、有权利的人。

这样的性骚扰每天都以各种方式在我们每个人的身边展开。而这一次性骚扰与其他性骚扰的不同在于,当女性做出拒绝和反抗的行为后,她受到了极其严重的暴力,并且施暴者不止是性骚扰她的那一名男性。随后,试图来帮助这位女性的其他女性,也同样遭受了暴力。“而全场男性不是在施暴,就是在围观。”

至此,以上过程组合成了一个可被解读的“语境”。如同巴特勒所说,主体和语义之间是可以割裂的,本质未必等于语言所表达出来的意指。今天让我们出离愤怒的,不仅仅是这几个施暴的个体,还有这整个事件所呈现出来的语义。

在这个事件中,这位女性所遭受的暴力,是男性对女性选择“不服从”的一种惩罚。他们不满于女性对性骚扰者没有足够的恐惧——她没有足够恐惧到不敢拒绝他的性骚扰——因此要用拳头告诉女人,你没有选择不服从的权利,你要为“拒绝忍受”付出更大的代价。

其他男性一起参与对女性的殴打,还有一些男性沉默地围观着。呈现出来的语义是,他们也赞许了这种“维护父权统治秩序”的惩罚性暴力。他们与这位被打的女性之间没有“私仇”,他们是出于对“挑战父权(也就是他们那位试图作恶的朋友)的行为”的同仇敌忾而保持了一致。

这些选择围观的男性可能有着各种各样的理由和苦衷,却不妨碍沉默本身就是一种共谋。

很多人试图用私人层面的追因终止人们对这一事件引发的性别讨论。他们说,那些一起打人的男性只是在维护自己的朋友;那个一起被打的女孩是受害女性的朋友。他们试图用私人恩怨来合理化这件事没有更大层面的意义。

巴特勒却认为个体不能对仇恨式的语言表达负责,因为言语背后不是个体言语者,而是对更大的权力的一种引用。

这次事件让我想起了自己曾在很多年的时间里,对男性所怀有的恐惧;一些身边的女性在面对性骚扰时的恐惧,还有我在工作中见过的被家暴、被跟踪、被威胁的女性们的恐惧。那种恐惧最重要的作用就是让女性选择服从、低头和忍受。

而这种恐惧正是父权统治的重要手段——它不允许这种恐惧散去。这正是这个事件所代表的隐喻。

02.

我是从小被教育要保护好自己的那种女孩子。小学时不许一个人出门,高中时6点前必须到家(我们学校四点多放学,周五三点多放学,我家离学校步行五分钟)。

长大些后,有一次有个朋友(后来据了解的确是个好人),邀请我去酒吧坐坐和他其他几个朋友一起,我说“我不去,我怕被迷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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