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州长的权力有多大?美国州长如何选举产生?

美国宪法有两大基本原则,其实这个都提了很多次了,那就是:

1.联邦制原则。

2.三权分立原则。

我重点说下联邦制原则,因为很多人认为美国州长是美国总统的下属,或者认为美国州长是自己州的老大,也有人认为美国州长可以完全无视总统,这其实都是错误的。

美国宪法规定,美国总统是美国联邦政府首脑,这是在联邦层面的,关于州的层面,美国的州长,例如弗吉尼亚州州长,是弗吉尼亚州政府的首脑。如果把军队的领导权算进去,美国总统是美国联邦军队的总司令,统领美国陆军、海军、空军和海军陆战队,那么弗吉尼亚州州长就是弗吉尼亚州国民警卫队的总司令,在理论上,也是有军权的。

因此,如果只是看法律层面,那么美国弗吉尼亚州的州长,权力还是比较大的,既是弗吉尼亚州的行政首脑,也是弗吉尼亚州军队的司令,应该是“大权在握”或者“一方诸侯”的感觉。但实际上,这两个看法,都是错觉。

首先说说美国州长的行政权,还是以弗吉尼亚州为例子,因为美国是个高度自治的社会,联邦政府、州政府、市政府、县政府,是平行的关系,都是由选民选举产生,只对选民负责,不是上下级关系。因此,在美国的政治结构中:总统管不到州长,州长管不到市长,市长管不到县长。

其实简单地说,那就在于总统、州长、市长和县长,都是“各司其职”,在各自的体系内,掌管各自的事务,谁也管不到谁。对于美国总统来说,他要管的就是联邦政府的运作,还有美国的内政外交,这是联邦层面的。对于弗吉尼亚州州长来说,他要管的,就是弗吉尼亚州政府的事务,注意,没有外交权力。对于市长,县长,也是类似的情况,大家只能管属于自己的那一块业务,不能越权。

因此,从实践的角度看,美国总统才是真正的“大权在握”,因为手里有大旗:“联邦法律高于地方法律”。然而州长,权力实际上非常有限,往上,不能影响联邦政府,往下,不能管理市政府或者县政府,自己能够管理的,只有州政府。

举个极端的例子,假如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法案,规定美国所有的官员每周六必须吃汉堡包,吃炸薯条,然后喝可乐,然后加州州长不同意每周六吃汉堡包,他认为应该在每周五吃汉堡包,但是洛杉矶市长认为周五周六都不能吃汉堡包,应该在周一吃汉堡包,那么问题来了,他们到底应该在周几吃汉堡包?

其实根据联邦法律高于地方法律的原则,假如一个喜欢吃汉堡包的总统,建议国会提出“美国官员必须在周六吃汉堡包”法案,然后国会通过了“美国官员必须在周六吃汉堡包”法案,那么接下来,就需要实施该项法案。假如加州州长拒绝在周六吃汉堡包,他还禁止加州政府的其他官员吃汉堡包,还派国民警卫队把汉堡包店给控制起来,禁止各个市长在周六吃汉堡包,那么加州州长就属于违法了,因为他拒绝执行国会通过的“美国官员必须在周六吃汉堡包”法案。

假如此时洛杉矶市长也拒绝在周六吃汉堡包,同理,他也属于违法,即便他喜欢在周一吃汉堡包,但是联邦法律规定,他必须要在周六吃汉堡包,所以他如果不在周六吃汉堡包,那么他就是触犯联邦法律。结果就是,拒绝在周六吃汉堡包的州长和喜欢在周一吃汉堡包的市长,都因违反联邦法律而遭到弹劾,其中州长禁止其他人在周六吃汉堡包,还派国民警卫队占领汉堡包商店,禁止其他人吃汉堡包,这就牵扯到滥用权力和侵犯他人自由以及财产权的问题,因此州长不仅要被弹劾,还会被抓进联邦监狱。即使这个法案的初衷,是总统非常喜欢吃汉堡包,但是没办法,只要国会通过了,那么就成了联邦法律,州长想不吃汉堡包也不行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从美国的全称(United States of American)就可以看出来,美国是非常非常注重州权的。根据美国宪法,除了联邦政府的权力(主要是国防,外交)之外,其余权力均留给各个州。因此,美国的州长的权力相对来说非常大。所以可以看到,美国历代总统,绝大多数就任总统之前都有当州长的经历。(当然近年来例外越来越多,奥巴马就没有当过州长,只当过联邦的参议员;现任总统特朗普更是例外中的例外,不要说州长,参议员众议员,特朗普就任总统之前没有担任过任何公职。。。

至于州长是如何选出来的?其实跟选总统非常类似,美国各州的州长都是由本州的居民全体投票选出来的,但是跟选总统的选举人投票制度不一样的是(美国总统选举中,在绝大部分州,如果候选人赢得先对多数,就赢得该州对应的所有选举人票),州长只需要赢得整个州的简单多数票(比其他对手的票多)就行了。 总结来讲,美国是一个地方自治。总统全国选举,州长全州选举,市长全市选举,县长全县选举。总统无权罢免州长,州长也无权罢免民选的市长或县长。 所以在美国,经常可以看到州长和总统不属于同一个党派,相互怼的情况。即使同一个党派也会有相互怼的时候,毕竟州长不是总统任命的,他代表的是整个州的利益。

以上。

美国最初是由英国在北美的13块殖民地独立而成。所以,美国是先有州,后有国。因此,美国最初是一个邦联制国家,十分松散。直到1787年,《美国宪法》正式通过,美国才成为一个联邦制国家,但是各州也保留了众多权利。《美国宪法》第10条修正案明确规定了,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国防、外交、关税等权利,其他权利均属于各州。

美国各州的权利众多,州长自然水涨船高,拥有本州范围内巨大的权利,可以看做是缩小版的美国总统,甚至在本周内的权力范围比美国总统更广泛。首先,美国州长享有本州之内的行政权力,有权处理本州范围内的任何行政事务;其次,美国州长也同美国总统一样,拥有对州议会议案的否决权,同样,州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可以否决州长的否决;再次,美国州长是本州国民警卫队的最高长官,握有一定的军事权力;最后,美国州长拥有部分美国总统不具备的权力,如“提案部分项目否决权”,还没有很多州,如阿肯色州,州长的可以连选连任,不仅仅只能任两届。更为重要的是,美国州长是非常重要的政治资历,很多州长成为美国总统,如前总统小布什、克林顿等等。

美国州长如何选举产生

与美国总统选举相同的是,美国州长也是通过选民民主选举产生;与美国总统选举不同的是,美国州长选举并没有选举人团制度,候选人只需要赢得多数选民选票即可当选。

正常情况下,美国州长选举被视为美国总统选举和国会选举的风向标,一定程度上反应共和党与民主党的民意情况。因此,民主党与共和党都十分重视美国的州长选举。目前,美国50个州长中,有34位州长是共和党人,与总统特朗普同属一党。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五十个州各有自己的宪法,州长的选举办法及权限是由各州宪法自行规定的(极少数情况下还包括州里的其它法规,比如怀俄明州的州长任期限制就不是由州宪法而是由次级成文法规定的),这意味着各州州长权力的范围与程度均存在不少差别。

作为州行政部门的首长,一般而言州长对州里的财政预算拥有很大的发言权,同时也有广泛的行政官员任命权。在某些州里,州法官也是由州长来任命(另一些州的州法官则由选举等其它方式产生)。此外,目前除了阿拉斯加、俄勒冈、威斯康星三个州,其余各州若遇到该州在国会参议院的席位意外出缺的情况(比如现任参议员突然去世),州长有权临时任命新的国会参议员顶替空缺,直到召开特别选举为止。

目前各州州长均有权否决州议会通过的法案(北卡罗莱纳直到1996年公投修宪后,州长才获得否决权;其它各州则早已如此),且其中四十三个州的州长有权对州财政法案实行逐条否决(即只否决若干条款,而不必打包否决),这个权力连美国总统对国会都不具有,极大地增加这些州长对州议会的谈判筹码。

反过来,作为对州长最主要的权力制衡,各州议会推翻州长否决的门槛也高低不一:有些州需要议会三分之二多数票才能推翻州长的否决,有些州只需要五分之三多数票,还有些州(比如阿拉巴马、印第安纳、肯塔基、田纳西等)只需简单多数即可,实际上令州长的否决权形同虚设。除立法机构外,州长的权力有时还受到来自行政机构内部的制约:在有些州,副州长的职位是和州长分开选举的(而不像美国总统与副总统那样是竞选搭档),因此常常会出现两党政敌分别担任州长与副州长的情况。

同样地,尽管各州州长都是由州里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但在选举周期、候选资格、任期限制等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比如新罕布什尔和佛蒙特两州,是两年选一次州长;而其余四十八个州,目前都是四年选一次州长(但历史上未必如此,比如纽约州的州长选举周期在三年一次和两年一次之间长期反复摇摆,直到1938年修订州宪法,才改为四年一次)。再有,目前有十四个州对州长不设任期限制,其余大多数州规定连续担任州长职务不得超过两届(但隔届当选不受限制),而弗吉尼亚州则禁止州长连任(但隔届当选同样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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