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18号)文件,是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联合印发,自2019年3月正式施行。
为使大家对文件“部分伤病残经济待遇提标”和“新增的精神病被评定五、六级义务兵和初级军士发放护理费”等一些经济待遇的掌握,小编再次梳理公布,供战友们参考。
一、伤病残退休人员的的基本住房补贴
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20万元的按照20万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2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二、由国家分散供养的义务兵和初级军士购建房补助
中央财政对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初级军士和义务兵购(建)房补助标准,调整为20万元。
三、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五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护理费
对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自移交安置第二年1月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放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
四、伤病残退役军人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军队发放的伤病残退役军一次性安置补助,最早发放的政策依据可以追溯到2009年颁布实施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关于发放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补助费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法规。
依据退役军人部发〔2019〕18号提高后的标准为:鉴定为一级、二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在移交政府安置时,给予一次性伤病残安置补助费70000元;鉴定为三级、四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在移交政府安置时,给予一次性伤病残安置补助费50000元;鉴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等级和通过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役军人,在移交政府安置时,给予一次性伤病残安置补助费30000元。
温馨提示:《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18号)文件执行时间为2019年3月,此前已经移交的伤病残退役人员并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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