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对于满服役期因伤病残需要滞留部队继续治疗的军人,不论是军官,还是士兵,都有着严格的认定和把控。
一、滞留情形
转业干部滞留:对于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按时效可分为未进入移交安置程序滞留和超过报到时限滞留两种情形。
列入转业复员干部安置计划的对象,进入移交安置阶段后,除突发疾病外,原则上不再受理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
对身体突发疾病、伤残,本人提出留队治疗的,由所在单位干部部门逐级将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上报至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伤病残程度,并依据鉴定结论提出是否留队治疗意见。
伤病残士兵滞留:退役士兵滞留部队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医疗期未满需继续留队治疗的士兵;二是已列入移交安置计划尚未移交的士兵。
二、军队干部和退役士兵的军龄计算截止
军官军龄:对于转业复员干部军龄、配偶随军年限以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干部转业复员当年的3月31日;入伍时间,从批准入伍之日起。
士兵军龄: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三、滞留期间不作为军龄的依据
依据2019年3月,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下发的《关于做好2019年退役干部移交安置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军政传〔2019〕6号),其中规定:
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2019年4月1日后待安置及滞留部队时间,不作为自主择业年限条件、退役金军龄增发年限、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年限;
之前待安置及滞留部队时间可计为相关年限,对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要在《军队干部转业(复员)审批报告表》“备注”栏中,标注首次确定其退役年度时间。
对于退役士兵而言,服役期满即会下达退役命令,有的单位考虑到有的伤病残士兵可能涉及到国家供养、退休安置等不同方式,在服役期满时未及时下达退役命令,但在认定通过后,会及时依据个人的情况下达相关命令。
如果是作自主就业、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退役命令下达仍是以服役期满的当年下达;对于作退休安置的,在鉴定通过后,下达退休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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