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辽海:澳洲加入GPA所带来的启发(14)

谷辽海/文

澳州第三次报价

2017年6月2日,当看到澳大利亚第三次报价的时候,让我想起两年前两个国家申请加入GPA的情形,一是塔吉克斯坦,一是澳大利亚。前者对大家来说可能都比较陌生,而后者的知名度在世界上都非常高,尤其是澳大利亚当时有一个雄心勃勃的目标,计划在2016年上半年完成加入世贸组织GPA的谈判工作。塔吉克斯坦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为履行其在2013年3月2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作的启动《政府采购协定》加入谈判的承诺,塔吉克斯坦申请加入GPA的初始覆盖范围要约于2015年2月16日分发。紧接着,澳大利亚于2015年6月2日申请加入GPA,承诺一年之内完成所有的谈判任务。两年时间转眼就过去了,澳州加入谈判的进展较为缓慢,没有如期达到愿望。但澳大利亚始终在积极地进行着,这方面与我国完全不一样。

再次修订报价

澳大利亚的第三次报价,实际上是对2016年9月30日修订报价的完善而进行第二次修订后的要约。应澳大利亚代表团的请求,WTO政府采购委员会于2017年6月2日分发澳大利亚加入《政府采购协定》而递交第二次修订的报价。在附件一清单的第一部分系澳大利亚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说明:

1.澳大利亚荣幸地向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成员提出进一步修订的市场准入要约。

2.根据澳大利亚2016年9月30日第一次修订的要约,本次进一步修订的市场准入报价响应了GPA少数缔约方的建议,与此同时,澳大利亚应根据本国在中央一级政府报价中提供的重要市场准入以及联邦政府采购的国内背景来考虑本次修订。

3.在这一背景下,本次进一步修订的报价响应了相关的建议和请求,并通过以下方式提高了清晰度:包括两个额外的中央政府实体,一个在附件一中,另一个在附件3的其他实体中(有关GPA附件三的内容,我将在后续稿件中进行介绍和分析,此处暂不讲解),使实体覆盖范围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下的覆盖范围相当;……但有一项谅解,即本说明的意图已包含在第二条中。

有关澳大利亚国防部的“但书”,遵循《政府采购协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安全和一般例外”原则执行。

4.本次修订后的报价不影响其他方提供的类似市场准入。

5.澳大利亚保留在加入谈判结束前的任何时间全部或部分撤回、修改或减少本要约的权利。澳大利亚保留纠正任何错误或遗漏的权利。

在第二次修订要约中,澳大利亚的附录一同样提供了七个附件和相应的解释,因以往的十几个稿件中,我都是围绕GPA附件一的“中央政府实体”这个主题展开,故对澳洲附件二至附件七的内容留在后续的文章中进行介绍和分析。

从澳州再次修订的附件一实体来看,相对于第一次修订后的63个机构,这次增加了第19个“中央政府实体”,即澳大利亚运输安全局(Australian Transport Safety Bureau),共计64个实体,这次新增的机构,采纳了加拿大、日本、美国等GPA缔约方的建议。

除了澳州的新实体,其他63个中央政府实体及其备注,与第一次修订的清单内容一致,我就不再在本文中重复附件一的所有实体清单内容。

对加拿大的回应

2017年6月16日,应澳大利亚代表团的请求,政府采购委员会分发以下信函。澳大利亚感谢加拿大根据澳大利亚的修订要约而递交的意见和改进请求。

澳大利亚对加拿大分发的问题作了以下答复。

问题一:

加拿大就澳附件一的中央政府实体,澳大利亚尚未处理加拿大先前提出的在附件一中增加两个实体的请求。加拿大请澳增加以下实体:

(1)澳大利亚运输安全局(Australian Transport Safety Bureau);和

(2)旧国会大厦或旧议会大厦(Old Parliament House)。

答复一:

澳大利亚2017年6月2日的第二次修订报价,包括加拿大提出的两个实体,即附件一中的“澳大利亚交通安全局”和附件三中的“旧议会大厦”。

问题二:

加拿大要求澳大利亚将另一个实体纳入清单,即国家健康和医学研究委员会(the National Health and Medical Research Council),该委员会以其旧名称系国家临床研究所有限公司(The National Institute of Clinical Studies Ltd),纳入《澳大利亚-美国自由贸易协定》(对澳美FTA,详见本文作者在《澳洲加入GPA所带来的启发》第5稿中的介绍)。

鉴于上述实体为非法人联邦实体,我们认为应将其列入附件一的中央政府实体范围之内。

答复二:

澳大利亚无法同意加拿大的这一意见和请求。

问题三:

针对加拿大2016年1月25日的初步改进建议,澳大利亚指出,“澳大利亚政府不打算在任何时候使用“澳大利亚工业能力计划”来排除本应涵盖的任何特定采购。加拿大曾提出要求,希望澳大利亚对其附件一“但书”4中的d项的语言予以反映。

答复三:

为了确保澳大利亚贸易协定之间的一致性,澳大利亚没有办法同意加拿大的这一要求。

作者解读:

在加拿大与澳大利亚之间的应答中,我注意到,在多个FTA中均存在的两个实体而未纳入GPA的附件一名单中,曾引起GPA多个缔约方的异议,加拿大的两次书面意见中均对这两个实体提出了关切,澳洲在前几次不同的答复函中均同意在附件一的中央政府实体中增加“澳大利亚交通安全局”和“旧议会大厦”。

可是,比较有趣的是,澳大利亚在第二次修订清单中进行了技术性处理,把“旧议会大厦”安排在附件三中的“其他实体”。

从GPA的规则来看,附件一的中央政府实体受到约束和限制的较多,尤其是透明度方面,加入GPA的缔约方有义务公开发布中央政府实体的采购公告,且必须遵循竞争性较强的采购工具,而且需要执行相应的统计数据报告。

自从1979年第一版GPA诞生后,长达四十多年时间里,GPA各缔约方的中央政府实体在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合同授予方面均受到GPA的严格监控或限制。基于此,实体名单在GPA各成员不同附件中出现,意味着对GPA不同规则的遵守。

就澳国防部的“但书”而言,有关国防部的一些实体和采购标的,被排除在GPA管辖之外,一方面是GPA第三条规定所允许,另一方面也没有遭到GPA所有缔约方的异议或质疑。因此,我个人认为,澳大利亚在附件一的出价,与各缔约方之间的距离并不大,各方之间形成一致意见的可能性较大。

澳洲答复美国

2017年6月16日,应澳大利亚代表团的请求,政府采购委员会分发以下信函。澳大利亚对美利坚合众国关于澳大利亚第一次修订要约的评论的答复。澳大利亚感谢美利坚合众国根据澳大利亚的首次修订出价而提交的评论意见。澳大利亚对分发的问题作了以下答复。

就附件一的中央政府实体

问题一:

美国要求澳大利亚在附件一中增加下列实体:

(1)旧议会大厦和

(2)澳大利亚交通安全局。

答复一:

澳大利亚前述的第二次修订报价,已经包括这些实体,即附件一中的“澳大利亚交通安全局”和附件三中的“旧议会大厦”。 

问题二:

美国要求澳大利亚删除“但书”2中的c项。修订后的《政府采购协定》第三条涉及基本安全例外。

答复二:

澳大利亚已经删除了“但书”2中的说明,理由是修订后的《2012年版政府采购协定》第三条涉及基本安全例外。

作者解读:

正如本人在前一稿中所述,美国提出的问题有“炒冷饭”之嫌,没有任何新意。因为早在一年之前,GPA的多个缔约方均提出了前面的两个实体,且已经没有争议了。对澳大利亚的要约,美国没有提出更多的问题,主要是双方已经存美澳FTA,且涵盖的政府采购市场规模已经远远超过GPA的覆盖范围。换言之,美国对澳大利亚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已经没有太大的异议。

 澳洲答复EFTA成员

2017年6月16日,应澳大利亚代表团的请求,政府采购委员会分发以下信函。澳大利亚对挪威、瑞士、冰岛和列支敦士登对澳大利亚修订后的提议的评论的答复。澳大利亚感谢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就澳大利亚的第一次修订要约提交的评论意见。澳大利亚对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提出的问题作了以下答复。

针对附件一的中央政府实体

问题一: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涵盖附件一中的所有中央政府实体,并要求澳大利亚纳入其他实体,以符合澳大利亚在其他国际贸易协定(如TPP、KAFTA和JAEPA)中所承担的义务。

答复一:

在澳大利亚的第二次修订报价中,澳洲还包括了两个实体,即附件一中的“澳大利亚交通安全局”和附件三中的“旧议会大厦”。因此,澳大利亚对中央政府实体的覆盖范围现在与澳大利亚最近的贸易协定一致。

澳洲答复大韩民国

2017年6月19日,应澳大利亚代表团的请求,政府采购委员会分发2017年6月16日的以下信函。

澳大利亚对韩国关于澳大利亚第一次修订报价的评论的回应。澳大利亚感谢韩国根据澳大利亚的第一次修订要约提交了意见和改进请求。澳大利亚对韩国提出的问题作了以下答复。

针对附件一中的中央政府实体

问题一:

澳大利亚附件一中涵盖的实体数量从65个减少到63个。因此,大韩民国要求澳大利亚将所有中央采购实体包括在内,或证明附件一中的涵盖范围在技术上没有变化。

澳大利亚的初始报价中删除了两个实体,以反映政府机构的变化,即澳大利亚犯罪追踪局(CrimTrac)和家庭法院以及联邦巡回法院。犯罪追踪局(CrimTrac)已与澳大利亚犯罪委员会合并,组成澳大利亚刑事情报委员会(the Australian Criminal Intelligence Commission),该委员会已纳入附件一的清单中;澳大利亚贸易委员会更名为澳大利亚贸易和投资委员会(Australian Trade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农业部更名为农业和水资源部(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Water Resources);通信部更名为通信和艺术部(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s and the Arts);工业和科学部更名为工业、创新和科学部(Department of Industry, Innovation and Science);环境部更名为环境和能源部(Department of the Environment and Energy);家庭法院和联邦巡回法院已与澳大利亚联邦法院(the 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合并。澳大利亚2016年9月30日的修订过的出价清单附件一的所有实体名称变更都是由于这些实体的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即政府机构发生变化。对覆盖率没有任何负面影响。

自2016年7月1日起,所罗列的清单中,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为家庭法院和联邦巡回法院提供了包括采购在内的公司服务。因此,附件一的覆盖范围没有改变。我们注意到,澳大利亚的第二次修订报价包括两个额外实体,即附件一中的“澳大利亚交通安全局”和附件三中的“旧议会大厦。”

问题二:

附件一的“但书”2,韩国要求澳大利亚不仅在附件一中,而且在附件二和三中删除关于机动车辆采购的例外情况。

答复二:

在澳大利亚的第二次修订报价中,自2019年1月1日起,附件一和附件三中删除了机动车辆采购的例外。澳大利亚之前在附件三中删除了一些次中央政府实体的例外。该部门对澳大利亚仍然具有高度敏感。

作者解读:

正如本人评析美国问题一样,大韩民国提出的前述问题,同样存在“炒冷饭”之嫌,没有任何新意。因为韩国所谓的异议,早在这个信函之前,欧洲联盟与澳大利亚之间应答已经解释清楚相应的质疑。由于韩国与澳大利亚之间的FTA,所覆盖的政府采购市场规模已经超过GPA的适用范围,故大韩民国所提出的一方面是重复了欧盟的问题,另一方面对澳大利亚加入GPA没有任何影响。

乌克兰的来文

2017年7月5日,应乌克兰代表团的请求,政府采购委员会分发2017年7月3日的以下信函。乌克兰对澳大利亚第二次修订要约的评论。

乌克兰感谢澳大利亚提交了第二份经修订的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报价,该要约于2017年6月2日由《政府采购协定》秘书处分发。

乌克兰还感谢澳大利亚提交对乌克兰意见的书面答复。

乌克兰提出意见,如下所示,寻求进一步改进澳大利亚的要约,乌克兰保留根据与澳大利亚的谈判和其他GPA缔约方的修订请求撤回、修改、减少或延长其请求的权利。

对于附件一的中央政府实体清单,乌克兰感谢澳大利亚在其附件一和附件三中增加了两个中央政府实体。乌克兰希望重申其要求澳大利亚澄清是否将受澳大利亚政府采购框架约束的所有澳大利亚中央政府实体列入中央政府实体指示性清单?如果一些中央政府实体没有被明确列入清单,澳大利亚能否为此提供具体的理由?

欧洲联盟的来文

2017年7月17日,就澳大利亚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应欧洲联盟代表团的请求,政府采购委员会分发2017年7月17日的以下信函。

欧洲联盟对澳大利亚第二次修订报价的评论。

欧盟欢迎澳大利亚努力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并感谢澳大利亚于2017年6月提交第二次修改报价,其中包含一些改进。

欧盟鼓励澳大利亚努力迅速提交最后报价。

欧盟在此提交其意见,要求进一步改进澳大利亚的第二次修订提议。

特别是,欧盟提醒澳大利亚注意其对2016年12月22日发布的澳大利亚修订要约的评论。欧盟保留根据与澳大利亚的谈判和其他GPA缔约方的评论撤回、修改、减少或延长其评论的权利。

如果澳大利亚未能解决欧盟在2016年12月22日发布的评论和本说明中表达的一些问题,欧盟将考虑如何应对澳大利亚的覆盖范围不符合欧盟在《政府采购协定》中的承诺这一事实。

欧盟要求对第二次修订要约进行一些修改,以符合欧盟在《政府采购协定》下的承诺水平。欧盟对进一步改进的意见和要求如下:

其一,欧盟注意到,澳大利亚已经引入了一些变化,并在某些方面改进了报价。

其二,欧盟欢迎增加两个中央政府实体(附件一中的澳大利亚交通安全局和附件三中的旧议会大厦)。

其三,欧盟注意到,欧盟要求的城市和公共事业部门运营的公共实体等较低的次中央级别仍未纳入报价。

其四,欧盟欢迎分阶段取消,截至2019年1月1日,中央政府实体和其他实体的机动车辆例外

其四,欧盟已经注意到,澳大利亚删除了有关GPA允许的安全说明,但有一项谅解,即《政府采购协定》第三条(安全和一般例外)已经涵盖了该说明的意图。

总体而言,就附件一的中央政府实体,欧盟欢迎增加澳大利亚运输安全局。目前,澳大利亚的附件一已经有64个实体。欧盟回顾其在关于旨在全面覆盖中央一级实体的初始报价的意见中提出的要求。可是,附件一的“但书”关于机动车辆采购的说明维持到2019年1月1日。欧盟欢迎这一改进。附件一的“但书”4中的a项的范围扩大了,在包含货物清单的表格中包括“发动机、涡轮机和部件”。欧盟回顾说,该条款先前已被澳大利亚取消,参见初始报价和修订报价之间的比较,欧盟要求澳大利亚澄清重新引入该条款的原因。欧盟注意到,澳大利亚应当限制例外情况,因为它们减少了《政府采购协定》的适用范围。基于此,欧盟回顾其关于2016年2月10日初始报价的注释3、4.a、4.b、4.d(当前编号)的请求。

对澳大利亚第三次报价中的附件一及其“但书”, GPA缔约方乌克兰、欧盟所提出的上述问题,澳大利亚将会怎么样进行答复,我将在后面的稿件中进行分析和介绍。


(未完待续,敬请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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