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0 万元存款被盗 沈阳男子告赢银行

最高法认定银行与伊立军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在两次开通网银业务过程中均存在严重违规操作行为

伊立军在第二次开设账户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该账户存入款项被转走具有一定过失

伊立军与李学武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伊立军从李学武处获取的 310 万元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应从银行返还存款本金时予以扣除

沈阳男子伊立军在盘锦一家银行存入了 1450 万元,结果被银行 " 内鬼 " 用网银盗走。虽然 " 内鬼 " 最终被判刑 14 年,但盗走的钱款却没有着落。随后,伊立军以银行方面存在过错为由将其起诉到法院索要赔偿。该案历时六年,从基层法院一路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伊立军最终告赢银行,成为全国 " 标杆性 " 案例。

1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的 "2017 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 评选活动正式启动,该案和 " 百名红通 "1 号杨秀珠回国受审案、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 山东聊城辱母案 " 等 20 个广受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入选初评案例,在有关媒体上接受网民的投票。

1450 万存款被盗仅剩 857 元

2011 年 4 月,家住沈阳的伊立军经人介绍认识了当时在盘锦一家银行工作的李学武。李学武与周铜等人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编造了银行回报高额利息吸纳储户存款、银行有投资项目需要吸纳资金的虚假事实,骗取伊立军的信任。

李学武等人授意伊立军在银行的储蓄所开立账户。2011 年 4 月 26 日,伊立军经不住高息的诱惑,在储蓄所开立了账户,并于当日存入 400 万元。当年 5 月 13 日,伊立军又存入 200 万元。当年 6 月 28 日,伊立军又在储蓄所新开立了一个账户,随后九次陆续存入 850 万元。至此,伊立军先后在这两个账户内存入 1450 万元。

其间,伊立军先后收到了李学武支付的 " 利息 "310 万元。事后,令伊立军大惊失色的是,自己名下的这两个银行账户均被开通了网银,两个账户内的钱款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或支付的方式被人转取走了 1449.847 万元,仅剩下 857.19 元。

银行 " 内鬼 " 因诈骗被判刑 14 年

随即,伊立军向公安机关报了警。经公安机关侦查,伊立军在第一次办理账户时,就开通了网银。经鉴定,该网银储户签名并非伊立军本人所签,而且银行也称没有领取 U 盾手续。在第二次办理账户时,伊立军虽然在开通网银业务申请书上签了字,但并未签字领取 U 盾。

在第二次办理账户之前,伊立军名下的原网银已被注销。同样,注销手续上的签名也不是伊立军本人所签,该手续上 " 卡丢失注销网银 " 几个字,银行负责为伊立军办理开户业务的柜员赵宇红承认是其所写。赵宇红称:" 有客户把 U 盾落在柜台的情况,我给过李学武三四次。李学武说客户和他说好了,把 U 盾落这儿了,让李学武来取,我就给他了。"

警方顺藤摸瓜一路追查,李学武承认伊立军的网上银行是他让赵宇红开通的,开通网上银行后 U 盾由赵宇红给了他。警方最终确认,李学武以网上银行转账或支付的方式将伊立军的存款取走 1449.847 万元,遂以涉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随即,该银行与李学武解除了劳动关系。李学武经法院审判认定犯诈骗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14 年。

银行违反流程被判担六成责任

诈骗犯被判刑了,可 1450 万元钱款并没有追回来。伊立军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支付存款本金 1450 万元及利息。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银行业务操作流程,将客户 U 盾交给他人造成存款损失,认定该银行应承担主要责任 60%,伊立军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40%。银行和伊立军都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网银的开通、U 盾的掌控及网银密码的取得是涉案款项被骗取的关键。银行在办理开通及注销伊立军网上银行业务中,均存在违规操作行为。伊立军在第一次开设账户时,并没有开通网银,不存在其将 U 盾交与他人及泄露网银密码的问题,因此对这个账户内的资金损失没有任何过错。在第二次开设账户时,伊立军在开通网银申请书上签字确认,但没有注意申请书上的大号字体提示:" 您已开通网银并领取 U 盾,凭 U 盾可办理网上转账汇款等业务。请您妥善保管 U 盾,切勿交给他人,并牢记网银及 U 盾密码,切勿泄露 ",也没有索要网银 U 盾,其在这次办理开户、存款业务中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存款的转走具有一定过错。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确立双方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但判令伊立军只对第二次开设账户发生的损失承担 40% 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银行给付 923.8686 万元及利息。

三个焦点影响着案件审判

伊立军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 年 5 月 25 日 14 时 30 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在沈阳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一、银行与伊立军是否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二、案涉存款被转走的责任应如何划分;三、伊立军所获 310 万元高息应否予以扣除以及案涉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经审,法院认定银行与伊立军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在两次开通网银业务过程中均存在严重违规操作行为。伊立军在第二次开设账户时,在开通网银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开通了网上银行服务业务,但没有注意该申请书记载的提示内容,没有向银行工作人员索要网银 U 盾,而是在开立账户和网银后又向该账户转入巨额款项,致使犯罪分子利用该 U 盾将其卡内的存款转走造成案涉存款损失,其在这次办理开户、存款业务中没有尽到理应与其自身预期获得收益业务相应的、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因此对该账户存入款项被转走具有一定过失。

另外,伊立军与李学武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伊立军从李学武处获取的 310 万元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属于李学武为骗取伊立军信任,进而骗取网银 U 盾控制账户而支付的高额利息,所以这笔钱款应从银行返还存款本金时予以扣除。关于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问题,由于伊立军办理的是活期储蓄存款业务,所以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储户告赢银行成为标杆案例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作为办理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在为自然人办理储蓄等业务时,居于明显的、支配的优势地位,而自然人则处于相对的、被支配的弱势地位,银行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理应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尽到最大的注意和风险提示义务。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判决银行给付伊立军 1134.4475 万元及活期存款利息。

2017 年 8 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将该案被列为典型指导案件予以刊发,指出在当前涉储户银行卡网上金融诈骗案多发的大背景下,该案警醒银行业更应强化内部管理,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安全放心的服务,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