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影视发行、合拍、制作进一步放开

梅花奖、金鹰奖等各类评奖项目提名涵盖台湾地区;台湾人士参与大陆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大陆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不做数量限制;放宽两岸合拍电影、电视剧在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

2月28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集中发布31条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新政。

“31条”涵盖产业、财税、用地、金融、就业、教育、文化、医疗等多个领域,其中涉及文化及影视行业的主要有7项。

? 鼓励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大陆在海外举办的感知中国、中国文化年(节)、欢乐春节等品牌活动,参加“中华文化走出去”计划。符合条件的两岸文化项目可纳入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项目资源库。

?支持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提名涵盖台湾地区。在大陆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加当地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技术能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评选。

?台湾人士参与大陆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

?大陆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不做数量限制。

?放宽两岸合拍电影、电视剧在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取消收取两岸电影合拍立项申报费用;缩短两岸电视剧合拍立项阶段故事梗概的审批时限。

?鼓励台湾同胞加入大陆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

?支持鼓励两岸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

编辑:张榆泽 汪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