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弃权
某队如有下列任一行为时,司球裁判员应判该队弃权,并判对方队以9:0获胜。
(1)在司球裁判员宣布“比赛开始”后经过5分钟后仍未出场或出场而拒绝进行比赛时。但裁判员认为该队未能按时到场是不可避免时除外。
(2)采取策略显然企图拖延或缩短比赛时间时。
(3)司球裁判员未宣布“改期续赛”或“终止比赛”,而拒绝继续比赛时。
(4)因故暂停比赛后司球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但在1分钟内仍未重新参加比赛时。
(5)虽经裁判员警告,仍顽固地坚持犯规行为时。
(6)裁判员命令队员退出比赛,但在适当的时间内拒绝服从离场。
(7)一日连赛两场的第一场的比赛结束后20分钟内未能在第二场比赛开始前出场比赛时(但第一场比赛的司球裁判员因故延长时间者除外)。
司球裁判员宣布暂停比赛后,主队场地管理人员于暂停比赛后拒绝司球裁判员关于排水、平整场地以恢复比赛的命令,致使比赛不能继续进行时,则宣布主队弃权,由客队获胜。
某队未能或拒绝安排九名队员上场时判该队弃权。由对方队获胜。司球裁判员判某队弃权后,应于24小时内写一份书面报告交协会主席(联盟主席)或主办单位。但此报告是否上交并不影响司球裁判员所作的弃权判定。
2.继续比赛和死球局面
(1)攻守任务
比赛时间一到,司球裁判员应立即宣布“比赛开始”。司球裁判员宣布“比赛开始”后,比赛就处于继续进行的状态。除非由于合法的原因形成“死球局面”或裁判员宣布“暂停”而中止比赛。比赛一旦形成“死球局面”,守场员不得传杀或接杀,跑垒员不得进垒,也不得下分,除非跑垒员在比赛状态时根据规则获得安全进一个垒或一个垒以上的权利。
①投手应向击球员投球,但击球员是否将球击出可自行选择。
②攻队的目的在于使击球员成为跑垒员并力求进垒得分。
③守队的目的在于防止击球员成为跑垒员并力求防止继续进垒得分。
④击球员成为跑垒员并合法踏触所有的垒位后,则可为本队获得一分。
⑤当进攻的三名队员被合法判为出局后,攻守交换,即改攻为守,防守队改守为攻。
⑥如果传球偶然碰触跑垒指导员或投球或传球碰触裁判员时,比赛应继续进行,不成死球局面。但如果跑垒指导员故意妨碍传球时,则判跑垒员出局。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