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变“己有”数百辆单价2300元的共享单车遭200元贱卖

杭州网 记者 许佳炜 通讯员 余检

杭州网讯共享单车为大家解决出行的“最后一公里”难题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有这么一群人,却对共享单车动起了歪脑筋,把共享单车当成自己非法牟利的工具。

几百辆共享单车集体消失

2019年2月,某共享单车公司发现,江苏连云港有人在交易自家品牌的共享单车。经过调查,涉事的单车是从杭州流出,数量超过200辆。

这些单车是2017年5月投入使用的,目前大部分都扣押在城管执法局的中转停车场,后续公司将取车直接送到余杭区塘栖镇的休眠仓。

发现共享单车失窃后,该公司马上向警方报案。共享单车遭到恶意损坏、丢弃的新闻常有报道,但这么大量的共享单车“集体消失”实属罕见。

到底是谁盯上了共享单车?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一条靠买卖共享单车获利的犯罪链条浮出水面。犯罪嫌疑人蒋某某、薛某某等6人陆续被警方抓获归案。

利用公司清运标志,明目张胆盗车

薛某某在杭州某共享单车公司做过三年的聚拢、调度司机,2019年初离职前,他负责在余杭一停车场里整理单车。

“我认识了一个收购共享单车的人蒋某某,他知道我平时的工作就是与共享单车打交道,于是经常打电话问我要车。”薛某某说,“他要买酷奇、由你、摩拜一代单车。”

于是,薛某某就趁工作的时候,把停车场里的这些单车翻出来放在一起,然后让蒋某某来拉走,同时收取每辆5元到40元不等的费用。“这些车应该是城管从路面上拉回来的违规违停的车。”薛某某说。

“城管停车场有保安看管,我拉车的货车不让进去,但薛某某是共享单车的工作人员,他开的厢式货车有共享单车清运标志。”蒋某某说,“保安看到这个标志基本就会放行,进去之后装车保安是看不见的。”

就这样,在2018年11月至12月间,薛某某利用自己工作上的便利,多次在保安的眼皮子底下“卖”车给蒋某某,前后共获利2.3万余元。

嫌车辆太少,继续发展下线

48岁的陈某某,是另一家共享单车公司的路面运维工作人员,蒋某某同样找到了他,要求他收集共享单车。

“蒋某某叫我帮他找酷奇和小鸣单车,找到之后集中放到一个地方,他会来拉走。”陈某某说。之后,蒋某某来拉了三次,每次都是一车,大概六七十辆的样子。

第三次拉车时,蒋某某让陈某某替他找摩拜一代单车,每辆车给40元辛苦费。陈某某说:“这车还在运营,拉这个车是犯法的,要坐牢的。”虽然心里清楚,但抵不住金钱的诱惑,陈某某还是决定“赚”这个钱。

之后,蒋某某又来拉了两车。前前后后加起来,陈某某拿到了近5000元的“辛苦费”。

拆除定位器逃避处罚,2300元的单车遭200元贱卖

摩拜单车铝制护板90块、电动机7个、前叉83个、电子锁58把、车轮12个、车架88个……这些单车零件是民警在蒋某某位于海宁的租房外发现的。

蒋某某从薛某某、陈某某等人那里拉来共享单车后,会先将单车拉到他位于海宁市的租房外停放,再联系下家进行变卖。

来自江苏连云港的李某某曾是蒋某某最大的买家。2018年12月,蒋某某将250辆摩拜共享单车以170元每辆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共获利42500元。“这些单车有100辆左右是坏的,150辆左右是完整的。”蒋某某说。但后来,因为连云港的环保部门查得紧,不让李某某在家中停放共享单车,在李某某的再三催促下,蒋某某同意退车。4万多的“车款”,蒋某某只退了对方2万元。

拉回来的车,大概有150辆被蒋某某停在了杭州某大学的人行道上,剩下的100余辆车则被拆成了零件。民警搜查到的零件正是从这些单车上拆解下来的。

同样来自江苏连云港的曹某某也与蒋某某有过交易。曹某某以200元每辆的价格,陆续从蒋某某处收购过近70辆摩拜一代单车。因为怕车子有定位装置容易被单车公司的人发现,到时候查到他身上出事情,曹某某还要求要把摩拜单车上的定位器都拆掉。

而共享单车携带的定位器用的是轻型材料,一辆共享单车的制造成本远超普通自行车。被盗的摩拜单车,每辆价格超过2300元,其中豪华版蓝牙常温整机锁就价值350元。经鉴定,光是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认定的250辆赃车的涉案金额就已经接近39万,远超盗窃罪的定罪标准。

“共享”变“己有”,涉嫌盗窃被批捕

“盗窃罪我不认,我认‘销赃罪’。”被抓捕归案后,蒋某某说。那么,蒋某某是否构成盗窃罪呢?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本案中,涉案的大部分共享单车是蒋某某从薛某某处购得,蒋某某与薛某某在盗窃单车前已取得合意,二人一起到现场拉车,事后由蒋某某对窃得的单车进行处理,可认定蒋某某与薛某某形成了事前通谋,其与薛某某一起拉的这部分单车可认定为盗窃罪。”余杭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赵蓬勃说。

蒋某某与薛某某、陈某某等人作为盗窃共享单车的共犯,已依法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