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可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应对人工智能风险

西南政法大学讲师姚万勤


在人工智能技术取得突破性发展的同时,诸多法律风险也伴随而生。因此,如何应对这些风险逐渐成为近期刑法学界关注的重点。虽然在学界有学者主张通过新增罪名进行规制的观点越来越有力,然而,一方面,对人工智能的风险以及风险类型尚未进行深入分析就贸然增设罪名,不仅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而且也背离了超前立法理念,其正当性饱受诟病。另一方面,从人的属性视角分析,人工智能并不符合人的本质特征,就此肯定其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也不妥当。因人工智能的风险不同大致可以区分为“使用人工智能造成事故的风险”和“利用智能机器人进行犯罪的风险”两种场域,且在现行民法以及刑法体系之下均能得到有效解决,因而没有必要通过增设刑法罪名来予以应对。

(以上依据《政治与法律》《中国法学》《当代法学》 刘卉选辑)

13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昵称:
匿名发表 登录账号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10
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