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学会焦瑞进:“跨境电商采取核定征收”之策值得商榷

作者:焦瑞进(中国税务学会学委会副秘书长)

2019年7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跨境电商等新业态促进政策。“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是适应产业革命新趋势。”会议指出,近年来,跨境电商规模快速扩大,成为外贸增长突出亮点,倒逼了国内产业升级,释放了市场消费潜力,促进快递等流通业发展,带动了创业创新和大量就业。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电商零售出口,落实“无票免税”政策,出台更加便利企业的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完善跨境电商统计体系。

“跨境电商采取核定征收”,新业态遇上古老的征税方式!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其中有很多考虑因素亟待细化推敲。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的两种基本征收方式: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这种征收方式沿袭到今已经几百年了,还在用,说明这种传统征收方式在农耕时代、工商时代针对简单的税基和为数不多的企业有其优秀的特点,精可细致,快有效率。

但是到了数字经济时代,以大数据思维推进智能化国家治理现代化,面临的不仅是市场主体多如繁星,更是市场主体兼并重组频繁和业态创新日新月异等问题。这种复杂情况下,任何以增加值核算、计税所得额核算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均显得不适合时代发展的要求。

数字经济时代日新月异快节凑的特点,让传统优秀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顿时失去光环,没有那个机构或部门有时间对一亿户纳税人进行查账,也没有可行的依据信息对这么庞大的数量同时又在变化的内容予以核定。所以,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瞬间成为了古老守旧的、不合时宜的征收方式。

想一想,对跨境电商实行核定征收,都要考虑哪些因素?

企业所得税,是按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的一个会计年度取得的所得征收的税种,那就不可能仅对电商性质商品和服务征税,而是要综合考虑企业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成本费用支出核算企业所得予以征税。

“对跨境电商实行核定征收”,考虑因素包括:跨境电商独立法人与否,跨境电商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跨境电商多种经营其收入可能既有线上又有线下、既有内销又有外销。

问题是,这么复杂的众多因素,核定征收合理的依据怎么确定呢?核定征收特点是简单提高效率,但核定征收的办法,是适用于古老的、小作坊式的简单生产经营业务适用的征收方法,与当代这么复杂的混合业态其实是不相适应的。对其核算征收,明显破坏了企业所得税计征原理,同时会搞得企业财务核算和数理统计相当复杂。

其实,现在国际上普遍流行的数字税,已经基于复杂的多种经营业态、频繁变化重组的市场主体和复杂的国际税制环境从反避税角度基本否定了对跨境数字经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作法,并给出一个明显的信号,在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所得税是一个不适应智能化操作的税种。未来的税制发展变化趋势,将从数字经济的基本税源变化认识做起,基于资金信息流的易控性和智能核算便易性以更简捷的方式推进智能化大金融国民收入分配体系。

大数据时代,智能化社会,还在提核定征收,还在使用查账征收,还在沿袭企业所得税制,真的有点太古老了!新业态遇上古老的征税方式,如果真这么落实核定征收,估计纳税人和税务部门又惨了。税务部门得为此设计一套复杂的核定征收的评估办法,纳税人得为此提供一大堆评估核定征收的信息依据,又要设计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列报表,又得修改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的申报业务内容。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围绕跨境电商复杂的混合业态特点,应对策略应该是以简去繁,应该以大数据思维、用智能化方式、通过简化税制尽快建立起大数据大金融国民收入智能分配现代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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