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体育最大回购涉资超110亿元,被诉后乐视网称不应承担责任

导语:乐视网称,公司认为上市公司不应承担此次乐视体育案件回购责任。经公司内部测算,乐视体育两轮融资本金84亿余元,若均按照每年12%的单利计算,最大回购责任涉及金额110亿余元。

(图片来源:123RF)

7月9日,资本邦讯,乐视网(300104)发布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公告显示,近期,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寄送的《仲裁申请书(申请人:上海渤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一、涉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上海渤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上海渤楚”)

被申请人一: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网”)

被申请人二:乐乐互动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乐乐互动”)

被申请人三:北京鹏翼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北京鹏翼”)

被申请人四: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乐视体育”)

2、审理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

3、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向申请人支付自申请人出资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股权回购款(具体计算方式详见股权回购价格计算说明,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共计人民币132,131,666.67元),并裁决回购股权的四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2)本案律师费250,000元由四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3)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4)本案仲裁费由四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二)案件背景情况:

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体育”)于2016年4月引入投资者,签署《乐视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以下简称“《B轮股东协议》”)和《乐视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B轮融资协议》(以下简称“《B轮融资协议》”)。新增投资者40余方分别以现金、债转股形式增资,投资款共计78.33亿元。

乐视网称,公司认为上市公司不应承担此次乐视体育案件回购责任,前述案件所述事项未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审议、签署程序,无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的签约行为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作为专业投资机构,不属于善意相对人,其应承担过错责任,回购责任对上市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稿)》及司法体系对违规担保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精神,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合法决议的债务、对外担保事项相关协议内容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债权能否得到保障和妥善解决,直接关系到公司未来生存和发展,影响公司后续能否偿还相关债务。如公司最终胜诉,上市公司权益和中小股东利益得到保护,公司免于承担任何赔偿、回购责任,公司或有债务将得到缓解,有利于后续生产、经营恢复;如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案件均被判决败诉,很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承担无法解决的巨大债务。

经公司内部测算,乐视体育两轮融资本金84亿余元,若均按照每年12%的单利计算,最大回购责任涉及金额110亿余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乐视网6月28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长刘延峰表示,目前乐视网自身现金流入仅能维持公司基本运营。上市公司依然有非常大的债务压力,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债务处理没有实质性进展,依然没有还款现金流入。

当时,对于乐视网可能面临的至多110亿元回购责任,刘延峰表示,对乐视体育的违规担保导致上市公司承担巨大的回购责任,面对这种情况,上市公司正在采取有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但公司仍然面临风险承担这部分巨大的回购责任。

资本邦获悉,乐视网多位高管近期相继离职。7月4日,乐视网发布公告,称陈浩、李涛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职务、职工监事职务,6月28日晚,乐视网发布公告称,董事会于6月28日收到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白冰先生辞职报告。6月14日,乐视网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张巍以个人原因宣布辞职,公司宣布将由刘延峰代为履行总经理、财务总监职责。

本文出品:资本邦 作者:陈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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