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绵延三年的新冠疫情,对各行各业提出巨大挑战,具备互联网基础、数字化能力的机构和行业得以从容应对;一些传统、线下产业损失甚大惨重,被动转型。仲裁行业也不例外,传统仲裁机构面临送达受阻、开庭取消甚至无法办案的困境。
从更大层面来看,随着互联网产业发展进一步向数字经济转进,以“数字科技”、“智能化”为特征的第四次工业革命加速到来,产业数字化成为趋势,数字法院、数字政府建设方兴未艾。尽管部分仲裁机构亦主动寻求数字化转型,比如2019年长沙仲裁委上线互联网仲裁平台,2020年广州仲裁委推出中小微企业商事争议在线解决平台,2022年上海仲裁委修改仲裁规则,以电子送达、视频开庭等方式,开启数字化仲裁的大门。但同样是争议解决,得益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信息化方面顶层设计并持续发力,包括浙江全域数字法院建设等各地的探索,法院信息化建设已经推进十年有余,互联网司法成果斐然。相比之下,仲裁机构之间独立、分散,客户需求多样,仲裁行业领导者认知不一,仲裁机构无论在回应疫情下的仲裁需求,还是对于数字化发展的改革,都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互联网有一条基本的规律,互联网面向大众,满足标准化、高频发生的需求,从易到难,不断迭代。仲裁服务正好相反,仲裁,尤其是有影响力的仲裁机构,主要以受理高端、疑难案件为主要模式,与互联网的发展呈现不同的规律,对数字化的需求较低。而数字化很难一开始就解决疑难问题,更擅长解决以往仲裁机构不太看得上的小额、多笔、频发的争议。
其次,现阶段法院面临案多人少压力,而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在解纷分流方面,有着各种各样的不足和难点,法院无法回避简单类案多、收案数量高的问题,不得不投入巨大的精力和成本解决此类问题。这本是仲裁数字化的巨大机遇,一旦司法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完成并具备大规模收案能力,实现争议解决的“按需供给”,能快速解决类案,仲裁的这个机会就会丧失。对仲裁的数字化转型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疑难、复杂案件毕竟是少数,技术赋能成本高;90%以上是简单类案,可以技术解决,再加上法院审执一体,司法比仲裁在回应争议解决需求方面更具优势。
再次,调解的数字化产品如能不断迭代升级并与法院系统对接,叠加产业、商业领域智能合约等手段的综合运用,调解将有着比仲裁更加灵活的优势。
在数字化的背景下,司法、仲裁、调解等多元争议解决方式,均可能享受到技术提升“生产力”的红利,以往优劣势可能互换。仲裁如何通过数字化去回应这些挑战,以及数字化时代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如何发挥更大作用,成为今天仲裁行业必须回答的问题。
如何从更长远的发展趋势下规划仲裁数字化,成为当务之急。这种语境下谈仲裁数字化转型:实际上有两种预设。
第一种预设,整个社会大部分的商业场景是传统的、线下的,或仲裁的业务在一定时期内仍将是传统的、线下的。仲裁机构通过数字化的方式,比如通过电子送达、线上开庭等若干节点的数字化,提升仲裁效率,降低当事人参与成本。但显然,这些举措只能解疫情等不便之下的燃眉之急,无法与仲裁所服务的整个商业交易数字化匹配。
第二种预设,商业数字化转型、产业数字化转型,整个经济从工业经济大幅度向数字经济转进,生产组织形式,商业交易模式,缔约、履约与支付方式大部分或完全数字化,全程留痕,并且通过区块链等技术固定事实,从依靠规则重建法律事实到依靠技术固定客观事实的本质变化,仲裁应当如何去回应?
当然,两种预设并非泾渭分明。在第一种预设向第二种预设迈进,或者在第二种预设实现的过程中,仲裁所服务的客户一定时期内处于部分数字化,仲裁应当如何去适应这个过程,并保持对未来经济与商业实现数字化后争议解决的能力匹配,是首先需要确定的问题。
这必然会触及到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什么是仲裁数字化的理想图景?或者说,什么是争议解决的理想图景?
争议解决的供给自古以来就是奢侈品。争议数量之多,解决争议难度之大,解决成本之高,这是千百年来任何争议解决机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基础。快速、高效、公正解决争议,成为良法善治追求的重要目标。近年来,司法领域,从立案审查制到立案登记制,就是这种追求之下的重要努力。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哪个时期比今天更接近完成这个目标。当互联网以一种利他、普惠、且保持能力不断升级的面目出现,我们有理由相信,一旦深度完成数字化,争议解决服务的“触手可得”这个理想目标就有可能成为现实。毕竟,在电商领域,诸多电商平台的纠纷解决已经实现这个目标;政务服务,浙江已经实现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都不用跑”。
数字化场景下,仲裁服务的“触手可得”,可以细分为三个具体指标:一是获取无门槛:只要约定仲裁,任何主体、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需要仲裁服务,都可以无门槛获得;二是供给不限量,在充分数字化的商业交易领域尤其是类案领域,仲裁服务的供给不再受限于收案能力,供给由技术决定,高效解决;三是结果被信赖,仲裁规则嵌入数字化系统,同类案件相同裁判在仲裁中同样可以实现。
这一理想图景并非一簇而就,取决于下述路径选择:
第一,开展辅助办案。在留足系统发展空间的基础上,开发仲裁管理平台,实现收案、分案、送达、开庭、裁判、结案、仲裁管理、事务工作等一体化,推进案件重要节点的数字化,为传统仲裁业务提供辅助能力,以此实现降低客户成本,为仲裁员减负,提高仲裁委工作人员效能三大目标。
第二,力求行业突破。在稳定传统仲裁业务的同时,服务数字经济增量。尤其对平台企业、普惠行业、争议多发领域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以数字化为目标,通过与行业产业联合,实现标准统一、系统共建、产业上游和争议解决下游打通,以此为基础,探索智能化在类案仲裁中的应用,在类型化、高频、海量纠纷的行业或领域,为客户提供快速解决方案,初步实现仲裁数字化。在收案和仲裁能力大幅度提升基础上,引导更多客户约定仲裁,扩大仲裁服务市场占有率。
第三,改造传统业务。以数字经济增量市场形成的数字化能力,改造传统仲裁业务。帮助合作客户实现在线缔约、履约、合同管理,对关键风险环节,以区块链等技术实现客观事实留存,降低还原事实和固定证据的成本,进而提高解决疑难商事争议的效率和公正性。
第四,实现智能再造。在快速高效仲裁的供给之下,以当前逐步成熟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对海量案件的分析,提供裁判指引、文书自动书写、流程服务自动触发与推进、事务性工作机器替代,真正实现仲裁的数字化和智能化。
而更为重要的是,仲裁机构要积极参与整个经济社会数字化进程,在关于数字化建设的制度升级、法律设计、数据保护等领域,为仲裁数字化预留空间,提供制度保障。
作者/申欣旺(阿里巴巴司法协同创新中心主任)
声明/文中图片来自包图网,封面图片来自网络公开渠道,如有版权争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监制/余瀛波
编辑/黄美玲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