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来越多的商家以“试用买卖”的营销模式推销新产品,以此吸引广大消费者,加深用户的体验感,从而达到提高产品购买率的效果。《民法典》中对试用买卖中“视为购买的情形”“使用费的支付”和“风险承担”作出了相关规定。那什么是“试用买卖合同”?在《民法典》中又是如何规定的?消费者在这类合同中如何保护好自己?种种问题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小李应该赔偿空调外机吗?
《民法典》第640条规定,试用的商品在试用期内毁灭、损失的风险由试用提供者承担。
本故事中,小李试用的空调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外机意外损坏,损失应该由千度家电城承担,小李无须赔偿。当然,试用人应合理地使用试用品。若试用人不当使用, 比如堆放杂物挡住空调散热口致空调损坏,那么“自己做事自己当”,应对试用品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第638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 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第639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第640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保护口诀
试用物品有风险 签订合同需谨慎
盲目试用不可取 合同条款要看全
试用方法应合理 妥善保管很关键
使用期限需确认 千万牢记在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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