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老农苹果滞销”、“大娘橘子滞销”、“乡间蜂蜜滞销”你一定见过——伸出你的援手,拯救传统手工农产品,被道德绑架,刚好需要购买类似产品的你选择了这些产品吗?近期“悲情营销”的面纱被揭开,虚假宣传的背后,我们该讨论的是,这样的营销模式究竟是商业套路还是欺诈营销?
近日,山西临猗县政府发布一则针对“临猗苹果滞销”不当营销方式的声明,称多个电商发布“临猗苹果滞销”的营销策划,利用打“悲情牌”营销临猗苹果,给当地果业品牌形象造成了严重影响,营销内容有诸多夸大失实之处。
——凤凰新闻
网络营销作为一种新型渠道,在两端方便了群众,一方面我们作为购买者,可以足不出户购遍全球,另一方面作为传统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可以跨地域宣传自己的产品,原本是商品经济发展到如今非常科学而有效的交易方式。
近年来,悲情营销慢慢侵入了大家的视野,广东徐闻的菠萝、安徽的蜜橘等农产品,都曾被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营销,宣传语不乏“果农心急如焚”、“欲哭无泪”、“帮帮我们”之类字眼。在宣传页面上,一名老人用胳膊擦眼睛,手里攥着几张10元和5元的纸币。不少商家的宣传图片用的是同一名老人的照片,这名老人在网上被戏称为“滞销大爷”。
一个典型的悲情营销广告图
据编者分析,悲情营销存在界限明显的三个步骤,一是构造一个由传统行业生产工艺产出的农产品,二是构造一个因销售渠道受阻导致滞销,并且不得不利用网络销售的故事,三是利用广大消费者的同情心,逐步麻痹消费者自身挑选意向的思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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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让我们关注这三个环节中的细节——
农产品本身在广告中的宣传是否符合广告法
据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如本文开端所示的辣椒,原属农产品、属于食物,在销售时理应该当提供相应的食品安全证明,如果是在菜市场等地方,自有工商机关进行检查,消费者也可以现场查看。一旦消费渠道从线下搬到线上,一方面消费者无从观察产品,另一方面也信任了该产品系老农手工生产而忽视了产品质量的问题。
其故事本身虚构性质是否可以类比广告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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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中往往伴随大量的虚拟创作,早年间某饮料品牌就创作出一口饮料带来海浪,寓意该产品的消暑清凉作用。往往此类虚拟创作存在巨量的夸张和艺术表演性质,如果悲情营销并不能类比于此类广告创作,存在对产品自身的虚拟和现实意义上的欺诈,就不能认为此种营销手段系虚拟创作了。显然“悲情营销”的本意是希望广告与现实产品间具有极强的联系,最终引发消费者的同情心,因此这类广告的虚拟性质不可以类比广告创作。
广告本身是否合法?
如果将讨论“悲情营销”是否合法换个说法,证明“此类广告宣传方式是否符合广告法的禁止性规定”这一命题显得更简单。2015年4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有明文规定: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利用消费者同情心,却没有渠道展示产品的生产流程、产品质量检测标准进行公示,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利用具有悲情故事背景的营销手段来推销三无产品,自身就不仅仅是违反广告法本身而已。
在市场活动中,消费者作为交易一方享有知情权。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是民法上的基本原则,滥用“悲情营销”本质是违法的,同情心的释放需要社会信任的土壤,但透支同情心、透支社会信任必然导致社会冷漠,这是一条不归路。
现代社会本质是一个信任社会,社会秩序、社会生活的前提就是信任,没有信任,一切难以为继。全社会应当共同珍惜公众同情心。这恐怕不能只靠舆论和道义的力量,而必须建立刚性约束。电商平台应对滥用“悲情营销”进行虚假宣传的电商予以惩戒,市场和网络监管部门更不能听之任之。
作 者 | 濮维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