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5月17日消息,最近,南京玄武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这堪称是全国首例福利院向孩子生母追索抚养费的案件,王某生下孩子后将其遗弃在医院独自离开,之后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开始抚养孩子琪琪(化名),王某的监护人资格也被撤销。不过三年后,福利院要求王某返还抚养琪琪的费用共75270元,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福利院的诉求。
2014年7月15日,王某在医院剖腹产下一早产女婴,约一周后王某将女婴遗弃在医院,在未结清医疗费的情况下独自离开。派出所接警后,经多方寻找未能找到王某,于2014年9月26日将女婴送至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抚养。福利院为该女婴取名为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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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经福利院申请,玄武法院撤销了王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福利院为琪琪的监护人。琪琪已在福利院生活3年多,现福利院要求王某返还琪琪由其抚养期间41个月的抚养费共计75270元。
经审理,法院方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王某为琪琪的生母,因其遗弃女儿,被法院撤销了监护人的资格,但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王某仍有负担女儿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因王某下落不明,原告作为社会公益性的救助组织,承担起本应由琪琪的亲生父母承担的抚养教育责任,原告垫付抚养费后,有权基于不当得利要求王某返还垫付款。
在未经亲子关系鉴定确定琪琪的生父前,出于谨慎考虑,原告仅起诉王某,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王某在承担抚养费后,就孩子生父应负担的抚养费可以依法追偿。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以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并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立案时的案由为抚养费纠纷,因原告非以孩子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向孩子生母追索抚养费,原、被告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不当得利,故本案案由宜改为不当得利纠纷。
综上所述,玄武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判决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琪琪的抚养费垫付款752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