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前的一个晚上,
一辆无牌照面包车
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电动车驾驶员和及其同伴2人当场死亡,
而面包车司机却趁着夜色逃离了现场……
这一切,
都详细记录在了这卷档案里↓↓
民警每次取出卷宗都感觉心里被铅块压着,
两条生命逝去了,
却始终没有一个交代……
近期,
民警带着一丝欣喜和释怀又重新调阅了该卷宗,
因为民警得到了新的线索,
也正是这一关键线索,
让这起沉寂了11年的案件得以告破,还给了死者和家属一个公道!
一起看看是这关键线索
是怎么得来的……
2018年5月初,桂林市公安局灵川县局收到一条来自桂林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反馈的信息:该所管教民警在对在押人员进行感化教育时,从一名在押人员口中获得一条重要线索,事关2007年灵川县一起造成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案。
得知该线索后,看守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与灵川县局取得联系。在了解具体情况后,灵川县局立即指派县交警大队民警与看守所的管教民警进行对接,全力侦办此案,经多方努力,终于掌握重要证据。
5月16日上午10时许,民警成功抓获肇事司机苏某,经突击审讯,苏某对2007年1月份发生在灵川县高速路口路段的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案供认不讳。目前,苏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至此,灵川县局成功破获这起十一年前的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案,还死者一个公道。这两名死者,终于可以安息了!
时隔11年,案件能够成功告破,
其中离不开每位办案民警的努力。
特别要感谢桂林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的民警,
他们在管教工作中恪尽职守、耐心细致,
拯救了许许多多堕落的灵魂。
使他们幡然悔悟,
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给他们一个大大的赞!
下面又是熟悉的说法时间↓↓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灵川县公安局
编辑:赵维/审核:付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