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正式实施,迄今已满七年,马路上的“酒精杀手”数量明显下降,酒后驾驶问题得到显著改观,但是,数量下降并不代表“酒精杀手”已彻底消失,显著改观也并不意味着酒后驾驶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对酒驾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心存侥幸心理的驾驶人员依然存在。下面,就请大家看一起发生在我们身边因酒后驾驶被判刑的案例:
案情回顾
邹某与朋友聚会,饮酒后的邹某不听朋友劝阻,执意自己开车回家,他自认为自己酒量好、头脑清醒,再加上天色已晚,自己刻意不走高速,应该不会被查到酒驾。邹某心里还打着如意算盘,意识却渐渐抵抗不了酒精的作用,醉意袭来的邹某感觉头晕犯困、反应迟钝,果然,随着“嘭…”的一声巨响,邹某驾驶的小车撞到停放在路边的重型罐式半挂式车,邹某顿时吓出一身冷汗,庆幸的是,他还能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避免造成其他不良后果。
经检验,邹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1.76mg/100ml, 后经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检察官提醒:酒驾醉驾危害大,侥幸心理要不得,牢记“开车莫喝酒,喝酒莫开车”。
【检察官普法时间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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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
“酒驾”“醉驾”傻傻分不清
检察官:
简单的说,如果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驾驶,是违法行为,一般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果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醉驾”入罪后是否一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检察官:
不一定,如果酒后驾驶出了事故,涉及的往往不是危险驾驶罪而是交通肇事罪,如果出了重大事故,还有可能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酒后驾驶情形下出了事故,到底造成何罪,这与行为人造成事故的大小,造成人员伤亡的程度和伤亡人员的数量、财产损失的大小及承担事故责任的大小、行为人有无其他主观故意和其他犯罪情节有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造成一人以上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酒驾、毒驾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醉驾”是否只能处以最高为拘役的刑罚
检察官:
对于“醉驾”的行为人最高只能处以拘役刑罚的认识是错误的,“醉驾”可能造成危险驾驶罪,也可能造成交通肇事罪,甚至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驾”轻则判处拘役、重则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交通肇事罪一般也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审核:张丽招
编辑:何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