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有云:一字千金。指的就是书法作品的珍贵。所以,国家出台了相应的《著作权法》来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分的权利。
其中,复制权属于著作财产权,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也就是说著作权人可以依法享有控制作品的使用并获得财产利益,同时也依法享有相关人格利益。
近日,《九层妖塔》制作方、发行方就因为在电影中使用了别人的字体吃到了官司,因其电影中出现的道具《鬼族史》图书、《华夏日报》报纸上使用了书法家向佳红的书法作品“鬼”、“族”、“史”、“华”、“夏”、“日”、“报”这7个字。当事人向佳红认为,电影制作方、发行方侵犯了其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其书法作品,同时也没有对其署名。所以,将制作方、发行方告上了法庭,并要求支付版权使用费50万元人民币、精神抚慰金1万元人民币。
但是,梦想者公司、环球艺动公司、中影公司共同辩称:涉案字体并非向佳红创作,所以不应享有著作权;并且仅出现在电影道具中,目的仅为说明道具名称,表述其承载文意,并非是展示字体艺术价值。他们认为这种方式非常合理。属于合理使用。
乐视影业公司辩称,涉案单字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美术作品;涉案单字可在网站上在线生成并保存在个人电脑中,向佳红未对涉案单字及其所在的字库进行足够的权利限制;涉案单字仅为电影的一个要素,所占影片比重极小,不影响影片的商业价值。同时,该公司仅负责电影的投资、宣传和发行,未参与拍摄、制作,也不掌握电影道具的制作情况,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最终,一审判决四被告道歉并赔偿14万元。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认为,书法的书写虽然受限于汉字本身笔画和结构上的固定搭配,但书写者仍借助具体的线条、点画等,在字形结构、偏旁部首比例、笔画长短、粗细选择、曲直设计等诸多方面进行调整和创造,融入自己的选择和判断,表现出独特艺术美感,体现出书写者自己的个性,从而具有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当然,《九层妖塔》已经不是第一次吃官司了。2016年《鬼吹灯》作者就以侵犯著作权把《九层妖塔》电影房告上了法院。台湾音乐人陈彼得也将《九层妖塔》告上法院,因其使用自己的歌曲《迟到》作为插曲和情节使用,侵犯了其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摄制权等六项权利。小伙伴们,对此你们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