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陕西女婿”陆川执导的灾难探险片《九层妖塔》上映,20天取得了超过6亿的票房,并斩获多项大奖。不过,这部电影惹的官司也不少,继著作权、插曲的侵权诉讼外,一起字体侵权案日前也一审宣判,电影制作方、发行方等4被告被判共同赔偿书法家向佳红14万元。(5月18日《华商报》)
七个字被判赔14万元,一个字就是2万元,这钱赔得并不冤枉。这七个未经原告授权使用的登记字体分别为“鬼”、“族”、“史”、“华”、“夏”、“日”、“报”。原告声称影片的制作、发行、投资和传播方未经过他许可,也未署名,侵犯了他对上述书法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而4被告则认为七个字仅出现于电影道具中,目的仅为说明道具名称,他们还认为涉案单字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美术作品。
正如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向佳红主张权利的7个单字在断笔方式,布局结构,笔画粗细、曲直、长短以及繁简字组合等方面均体现出了独特的艺术美感,呈现出了不同于传统行书及其他常见字体的独创性表达,融入了书写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
这七个字体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美术作品,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著作权。判决4被告赔偿,这是对侵权者的必要惩罚,是对遭受权益侵害原创作者的适当赔偿,这是知识产权的胜利。
值得注意的是,这早已不是《九层妖塔》第一次因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被起诉了。在2016年,《鬼吹灯》作者天下霸唱就曾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九层妖塔》电影方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九层妖塔》电影方赔礼道歉;湾著名音乐人陈彼得将《九层妖塔》制片公司以及第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告上法庭,认为侵犯了其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摄制权等六项权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九层妖塔》接二连三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诉,这并非偶然。电影方接连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可能并非是失误,而更多体现出的是电影方对知识产权的漠视,从而才会在电影制作过程中,对他人的知识产权屡屡侵犯。《九层妖塔》官司缠身,不断赔钱、赔礼,这是自食其果,对他们自己及其他人都是一个很好的教训,尊重知识产权,才不会让自己陷入这种尴尬境地,才不会让自己既要给人赔钱,又丢面子。
《九层妖塔》官司缠身,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可喜地让人看到原创作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高。不过囿于维权成本太高等原因,让一些原创作者面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权时仍然选择忍气吞声。要能保护好知识产权,就需要降低原创作者的维权成本,需要加大对侵权方的打击力度,这反过来又能让原创作者更加踊跃维权,从而更有利于对侵权方实施“稳准狠”的打击。对此,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原创的保护,从而才能让法律更好为知识产权、为创新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