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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多彩贵州网收集编辑:被告人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精神,遏制黑恶势力滋生和蔓延,维护台江县社会治安持续稳定,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近日,台江县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依法赔偿被害人张某、李某经济损失。
据了解,2017年12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找其情人王某约会被拒绝,为此心生怨愤。于当晚23时许,被告人杨某从自己车上拿了装汽油的油桶及扳手,将停放在台江县老油库附近张某(系王某丈夫)的面包车副驾驶车窗敲破,将汽油倒入车内并引燃,随后逃离现场。因火势蔓延,导致张某面包车被烧毁、停在该车旁边的李某面包车车身被烧坏。经鉴定,张某被烧毁的面包车价值为60840元,李某被烧坏的面包车损失为3940元。
被烧毁的车辆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对案件证据质证后无异议。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杨某因其情人王某拒绝约会而心生怨愤,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达647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结合其主观恶性、犯罪事实与后果等情节,作出了以上判决。
被告人杨某为泄私愤烧毁他人车辆的行为严重危害了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给旁听群众上了一堂印象深刻的法制课。(来源:台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