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消费支付行为是一种特殊的电子买卖合同,我国《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交易合法有序进行。互联网购物消费方便快捷,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随着现代社会网络购物的增加,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参与到网购大军的行列中来,关于未成年买家与商家之间的纠纷也变得愈发普遍。
在类似的案例中,一名未成年人通过网购平台购买了一台电视,送到家中后才发现是孩子在没有和家长商量的情况下擅作主张下了订单。但家长与网购平台协商无果,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最终通过走上诉讼之路。
在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纠纷中,对于有合理证据能够证明该消费行为是未成年人超出其认知范围独立完成的,如果该消费行为事后未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就应当认定该消费行为无效,网络商家应返还相应款项。如果无有效证据证明未成年人独立消费的主张,该消费行为应依法认定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也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孩子的家长平日就喜欢网购,经常在平台浏览相关产品,而孩子经常在旁边观看,或许就是在这种情况下知道了家长的账号和密码,虽然作为未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下单和付款的账号确为家长所有,且经过实名验证过,在下订单时商家不能确认到底是谁下的订单,发货是无可厚非的,如果因为家长自身的疏忽或买方是未成年人就可以随意的认定合同无效,那对于卖方来说无疑加重了其风险,这不利于保护网络交易中卖方的利益。但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认知的局限性,导致了他们缺乏进行民事行为所要求具备的意识能力,他们在网络交易中无法准确的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案例中,孩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订立的合同应当为效力待定。如何确定网络操作人是否是成年人,这成为众多纠纷中较为难以识别的重中之重。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买卖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五十一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上述案例中,孩子尚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本身不具有缔约能力,订立合同后监护人并没有追认合同为有效,此合同也不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因此该效力待定合同因未得到监护人的追认而无效。但是,目前我国没有对这种网络购物明确身份这一项进行明确的界定,网络交易中有未成年人在隐瞒家长的情况下“钻了空子”的状况时有发生,一旦家长不认可交易,将会引起一系列的纠纷。
不过值得关注的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条款,根据这一条款,只要不是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其他商品都可以无理由退换货。这一条款无异于给了可能产生的纠纷一个“缓冲地带”,对于网络商家来说,也不意味着吃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
社会与法律给予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当是理性的,保护的意义在于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价值观以及人生观,而不是一味的以“未成年人”的身份破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