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2018年5月11日清晨,在赣县区茅店镇洋塘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肇事驾驶人弃车逃逸。赣县区公安交管大队巡逻二中队迅速出击,经过7天的连续奋战,成功侦破该案。5月17日,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罗某某被依法带回中队接受调查。
5月11日6时58分许,在赣县区茅店镇洋塘村路段,一阵刺耳的撞击声,打破了清晨的宁静,原来是两辆摩托车发生相碰。巡逻二中队民警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发现一名摩托车驾驶人流血受伤,立即组织120急救人员对伤者进行救治,还有一名摩托车驾驶员却不知去向。经初步勘查发现,事故现场遗留的两辆摩托车,其中一辆为伤者所驾驶,而另一辆铃木摩托车为“失踪”驾驶员所驾驶。
现场遗弃车辆
丰富的职业经验立即让民警意识到这可能是一起逃逸事故,民警不敢怠慢,马上将情况对上级做出汇报,在安抚伤者家属情绪的同时,对现场开展了进一步的细致勘查。民警发现,这辆被肇事逃逸嫌疑人舍弃在场的车辆不但正常悬挂着机动车牌照,在后轮挡泥板上还印刷有经销商地址等信息,想到这些资料可以迅速锁定车辆主人,民警稍微松了一口气。
等伤者被120急救人员送往医院后,民警马不停蹄赶回中队,对发现的车辆信息进行联网查询,但结果让民警的心又提了起来:该车早已被登记为盗抢车辆。经过与车主的电话确认,原来该车在2011年就被登记为盗抢,目前无法确定驾驶人身份,而车辆上除了能指明车辆被盗抢前的信息外,并无其他突破性证据,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望着病床上躺着的伤者,看着家属疲惫伤心的脸庞,民警暗暗发誓:一定要还伤者一个公道!整理好思绪后,民警将目光移回案发现场,通过对事故判研梳理,从事发地点向外辐射,试图模拟出肇事逃逸嫌疑人的行驶轨迹。
白天民警印制发布协查通报,对肇事地点沿线的小区村庄进行走访张贴,不断扩大案件影响力,积极侦查群众提供的检举消息。深夜则对沿途监控卡口的视频资料进行彻夜分析,坚决不放过任何一处可疑线索。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彻夜鏖战,民警在其中一处监控信息上发现了肇事车辆的身影,通过回溯追踪,初步确认了嫌疑人是由赣县区人民医院驾车出发,而后在茅店镇肇事逃逸的基本事实经过。取得线索的民警顾不上疲惫,立刻赶往人民医院展开搜索调查,最终在医院监控视频中发现了嫌疑人的影像,锁定了肇事逃逸嫌疑人罗某某的身份信息。
嫌疑人行驶轨迹
5月17日上午,办案民警来到了江口镇某村罗某某住所处,面对民警的突然造访,罗某某显然还没意识到自己已经被层层证据锁住,依然妄图逃避法律惩罚,居然谎称自己事发当天在全南县上班,对事故不知情。然而铁证如山,在民警连日奋战收集的大量事实证据面前,罗某某最终放弃负隅顽抗,承认了5月11日驾驶摩托车途径茅店镇洋塘村路段肇事后弃车逃逸的事实。
嫌疑人指认车辆
嫌疑人指认现场
至此,“5.11”肇事逃逸案件成功告破,在案件线索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巡逻二中队民警不懈追查,协心戮力,夜以继昼,攻坚克难,最终还了受害者一个公道,让逃逸者接受应得的审判。目前,该起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以案说法
肇事后逃逸不仅有违伦理道德
还违反法律,其后果也是严重的:
1、交通肇事逃逸后将承担责任认定上的不利后果。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处罚严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逃逸后罪责加重。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因逃逸而致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逃脱只是一时侥幸
逃跑不是长久之计
逃亡更是自陷绝境
主动投案自首
积极配合处理 才是唯一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