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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齐鲁壹点收集编辑:王某
原标题:有偿看管车辆,车辆丢失怎么办 看车人赔偿3700元
黄三角早报5月21日讯(记者 王超 通讯员 刘振华) 原告王某赶集时将电动三轮车交由看车人牛某看管,然而回来取车时发现电动车不见了踪影。两人协商未果,王某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牛某赔偿损失3700元。近日,利津法院陈庄法庭审结了这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1月31日,王某以3700元购得某品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同年2月2日正是赶集的日子,原告为方便赶集将电动三轮车交由看车人牛某看管,按习惯牛某给了王某两个编号牌,其中一个挂在了三轮车上,另一个作为取车凭证,取车时出示凭证并一并交费,原告领到取车凭证随手便放到了三轮车车底座。
然而,原告王某回来取车时发现电动车不见了踪影,遂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民警调查时牛某承认其曾给王某看管电动车,但王某未出示取车凭证,不能确定是不是王某取走了车辆。王某与牛某多次协商未果,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牛某赔偿损失3700元。牛某委屈不已,自己看车只是依靠便利条件补贴家用,称一年的看车费不够这一次赔偿的。
庭审中,牛某矢口否认曾为王某看管电动车,并称民警调查时其承认在集上看车而不是承认给王某看车,王某应提交取车凭证证明电动车当时是交由牛某看管。
法院经审理认为,派出所处警系作为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务行为,其依据履职情况出具的证明,证明效力较大,能够客观反映当时的情况,牛某给王某看管电动车,保管期间,王某寄存于牛某处的电动三轮车丢失,牛某应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某购买电动三轮车仅两天,没有期间毁损的证据,理应按照原价值赔偿,依法判决牛某赔偿王某电动车损失3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