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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大娘和老伴节俭了大半辈子。2012 年至 2014 年,他们将辛苦积攒的 60 余万元积蓄陆续借给女儿的朋友李某,用于经商周转。但李某借钱后只按约定还了 27.2 万元的利息。2016 年秋,薛大娘在多次讨要本金无果后,把李某告上法庭。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归还借款 64.2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5200 元。但判决生效后李某仍不履行义务。薛大娘不得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后,法官数次查控,但只执行回款 1.4 余万元。一方面薛大娘提供不了更多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另一方面李某以自己的房产被其他法院拍卖、无力还款为由一再推拖,案件一时陷于僵局。
今年 5 月初,薛大娘的老伴突然患病住院,花了 5 万余元医疗费,仍在继续治疗中。为筹措继续治疗的费用,薛大娘多次到法院催促执行。法官了解薛情况后,多次联系和敦促李某还钱。李某还是不肯还钱。法院决定对李某采取严厉的执行措施。
5 月 12 日一大早,在甘井子区法院的配合下,法官、法警将李某拘传到法院。在羁押室中,经过法官与李某数次交锋,李某终于在中午委托朋友给薛大娘转了 10 万元。李某诚恳地向薛大娘道歉,并承诺余款的还款期限。李某得到了薛大娘的谅解。
薛大娘收到钱后感激万分,紧紧地握着法官的手说:" 我老伴有救了,非常感谢法官为我们所做的一切。" 看着薛大娘,在场的执行干警都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另据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 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薛大娘与李某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36%。薛大娘收取的 27.2 万元利息,未违背最高法的相关规定,而且发生在起诉之前。在本案中,薛大娘仅主张偿还本金。
法宣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岳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