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温某是朋友,关系非常要好。2013年5月,温某开办了一家食品厂,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郑某借了20万元钱,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郑某多次催要,但由于经营不善,温某一直未予偿还。一天,郑某与朋友刘某聊天,告诉了他这个情况,刘某说他有办法既可以要回钱,也可以教训一下温某,替他出出气。原来,刘某建议郑某以认识当地税务局的人,举报该公司偷漏税情况为要挟,向温某索要50万。温某为了保持食品厂的正常运营,归还了郑某20万借款,郑某见计谋得逞,于是继续索要30万。温某不得已,只好报警求助,检察院以郑某犯敲诈勒索罪诉至法院。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取以将来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相威胁的方法,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的手段,既可以是暴力威胁,也可以是口头、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
债权人要账虽然天经地义,但是必须以合法的手段,在合理的范围内催要。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使必须在该权利的范围之内,并且其方法不能超过社会一般观念所能容忍的程度。
因民事上债权债务关系实施威胁恐吓行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主要是看债务是否合法,索要的数额是否大大超出实际债务。有合法的债权债务,但索取债务数额大大超出实际数额,这种情况下的威胁恐吓行为就应以敲诈勒索罪处理,而不是民事纠纷,因为这种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本身范围的威胁恐吓行为,其主观已具备非法占有超出合法债务以外财产的目的,对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很大,社会危害性严重。本案中,郑某本想获得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他却使用了错误的方法,谎称有朋友在税务局工作,声称要向税务局举报温某食品厂的偷税漏税情况,而且索要数额远超出了欠款本金及利息,超出部分就属于敲诈勒索。
如果索取债务与实际数额相差不大,采取威胁恐吓的方式,要求债务人尽早还清债务,就不能以敲诈勒索罪认定。因为这时债权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仅仅是通过较为强硬的手段追回债务,其恐吓行为属于追债过程中的过激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中的不当行为。因此,建议债主们在要债时一定要理智对待,冷静处理,妥善解决。切记冲动是魔鬼,一时冲动之下却触犯了法律,结果有理也变成了无理,甚至可能触犯刑法,使自己获刑入狱又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