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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联播收集编辑:息县
映象网信阳讯(记者 吴彦飞 通讯员 王淑娟)5月22日,信阳市息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非法猎捕国家保护动物案,被告人彭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7年10月21日,被告人彭某在武汉市某小学旁边的树林发现了一只外形十分少见的鸟,因此起了将其猎捕饲养的念头。彭某遂使用弹弓和钢珠将这只鸟打落在地,并将其装在箱子里准备运回老家安徽。
彭某驾驶的车辆在行至息县某高速路口时,被进行例行检查的公安交警查获,彭某遂被息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被猎捕的鸟在公安部门监督下放生。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法鉴中心鉴定,彭某猎捕的野生鸟类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鹰鸮。
2018年4月26日,息县人民检察院向息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