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昨天推送的《华人男子为移民加国骗婚,还想离婚分钱!法官一句话让他哑口无言!》一文中,我们介绍了一个前夫坑前妻的故事,今天情况刚好相反,我们将介绍一个前妻坑前夫的故事。近日,一名华裔女子要求前夫变卖房屋来为她支付官司费用,但是法官认为这名女子经济状况良好,完全不用逼迫前夫卖房,于是驳回了她的要求。
华裔女子曹女士(Weihong Cao,译音)和前夫陈先生(Yongchang Chen,译音)于1994年在中国结婚。2008年,夫妻两人带着孩子移民温哥华,然而到了2009年,两人就离婚了,三名孩子交给了曹女士来抚养。
两人离婚时曾达成一项协议,陈先生每个月需要支付给曹女士6000加元赡养费,支付日期为每月的第一日。曹女士在法庭上称,陈先生从2016年12月起就再也没有支付过这笔钱,所以要追讨从那时开始到今年5月为止一共18个月的赡养费,总计金额为10.8万加元。
但是陈先生反驳,他其实会时不时地给前妻和孩子们钱,这些钱加起来已经超过了这段期间应支付的赡养费总和。陈先生提交了2016年11月至今年3月他和前妻之间的银行交易细节,支票或者银行本票的金额每笔由5000加元到20000加元不等,总计金额为15.2万加元。
可曹女士依然有话要说。她表示这笔钱主要用于孩子们的教育和旅游费用,其中的20000加元更是她为前夫从中国代购冬虫草的费用,不能算作赡养费。而且只有每月第一日给予的才是赡养费,于是曹女士坚定地认为前夫没有履行责任。
然而陈先生的备注起了关键性的作用,部分支票的左下角备注栏上写有“赡养费”(Support Payment)字样,因此法官认为15.2万加元中的8.2万加元应该算作赡养费。再加上曹女士无法向法庭提供购买机票、邮轮船票收据等旅游开支的证据,所以也无法证明曹女士的说辞。
所以陈先生仅拖欠曹女士2.6万加元赡养费,如果陈先生在3月28日所提供的10000加元支票成功到账,他只需要还余下的1.6万加元。此外,法官也要求陈先生以后要向曹女士提供12个月、每月6000加元的期票,这样曹女士能够准时获得赡养费。
之后,曹女士还向法官表示自己的财政出现困难,下个月要到中国处理一件复杂的官司,急需金钱聘请律师,因此申请法院下令让前夫陈先生卖掉位于西温南巴勒街(Southborough Dr.)的豪宅,买房的钱由两人平分。
这处豪宅是陈先生和曹女士于2009年1月购买,当时两人还是夫妻关系。根据BC省房产估价局(BC Assessment),当时以150万加元买入的豪宅,最新估值已经超过450万加元。
虽然法官认同这处豪宅确实属于家庭资产,但却不认同曹女士陷入财政困难的说法。因为到去年9月为止,曹女士在中国拥有一个价值74.5万加元的房屋可以向银行抵押周转,此外她还拥有一辆价值18万加元的汽车以及总共价值14.2万加元的金融资产。而且曹女士的日常开销更是惊人,每月花费高达5万加元,一年开支便要60万加元。
曹女士声称她每月收入只有1万加元和6000加元赡养费,因此入不敷支,要向朋友借钱度日。但法官却不相信曹女士的说法,认为她并没有迫使前夫卖房的急切性,因此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