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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多彩贵州网收集编辑:余庆县
“若不是你们及时赶来解决难题,我还真拿他们没辙,感谢法官们!”5月21日,彭某自己花钱购买的45头“肉牛”,终于顺利装车拉走。
2015年3月16日,邓某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简称农行余庆县支行)贷款7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谢某作为共同还款人,杨某、杜某等6人作为担保人。在还款期限内,邓某仅偿还借款本金2191.25元及部分利息。
2016年6月,原告农行余庆县支行诉至余庆县法院,法院判决:由被告邓某、谢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农行余庆县支行借款本金697808.75元及利息。
今年3月,余庆县法院依法查封了邓某经营的位于该县大乌江箐口村的养牛场,查封饲养的“肉牛”50头。期间,因气候、生病等原因死亡5头。为减少损失,加快财产处置,5月21日上午,原告农行余庆县支行、邓某及购买人彭某三方到法院共同协商,一致同意以400800元市场公允价格,将尚存的45头“肉牛”处理给彭某。彭某当即向法院指定账户打入全部价款。
彭某在装运肉牛过程中,闻讯赶来的黄某、王某及村民十余人,手拿数张“借条”,以被告邓某尚欠借款未偿还为由,堵塞路口,阻止装车。
余庆县法院执行局获悉此事后,安排执行法官驱车赶往50公里外的养牛场处置。最后经4个多小时苦口婆心的说服疏导、辨法析理,最终,村民们认同了法院的执行工作,在执行法官的“保驾”下,45头“肉牛”顺利装车驶离执行现场。(作者 汪汀 姚强 来源:贵州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