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女子2岁时被机器截断腿 40岁时重新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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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花的妈妈是村委会所属粮谷加工点的一名加工员。有一天,小花来到加工点找妈妈回家。妈妈把小花抱在加工点房屋外面的铡草机台板上等候。不料屋内两名加工员疏忽大意,未到屋外检查就把电闸送上,机器突然开动了。小花右腿下端三分之一被截断,左脚四趾被切掉,自此终生残疾。事情发生1979年6月8日,小花当年2岁。
事故发生后,1990年6月10日,小花的父母与村委会达成民事调解书:自1990年起每年承担小花安假肢费、生活费350元。因为小花受伤后一直需要戴假肢。
2016年12月1日,小花把村委会诉至普兰店区人民法院,要求从2016年起,依据大连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消费支出的标准,给付每年25800元的生活费,安装假肢费用每次29800元,维修每4年一次,直到小花70岁。
普兰店法院最终判决: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花从2016年始至70岁,安装假肢费238400元、假肢维修费23840元、生活费238080元。驳回小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村委会不服该判决,向大连中院提起上诉。
2017年4月6日,大连中院立案受理。法院审理查明,村委会应诉且对侵权事实认可,应承担不利后果。小花与村委会1990年达成调解协议,随着物价增长、假肢费用增加等因素,继续履行该协议对小花明显不公平。
因此,一审予以调整变更并无不当。
当年由父母与村委会之间签订的调解协议,对于一个残疾人现在很难生存。小花的诉求合情合理合法。对于村委会来说,一下子拿出几十万的赔偿费用确实比较困难。根据当年签订的调解协议,村委会支付赔偿的方式为每年支付一次,二审中大连中院合议庭对该笔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调整为每年支付一次,既满足弱势群体的治疗及生活的需要,也不至于让村委会承担过重的给付义务,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