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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明网收集编辑:王某
2018年5月22日10时许,镇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交通执勤中队民警在镇原县老车站巡逻时,发现王某某驾驶的白色轿车违规停放在老车站禁停路段,执勤民警下车查验该车证件时,王某某驾车驶离,继续向前行驶了三四米距离,民警继续劝导并要求王某某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时,王某某大放厥词侮辱谩骂民警,当执勤民警要将王某某带回办案单位核实驾驶证信息时,遭到王某某极力反抗,其煽动现场围观群众污蔑交警打人,在现场与执法民警纠缠,造成三十余名群众围观,老车站附近交通阻塞达二十多分钟。
目前,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已被镇原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普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