丨构建检务公开新平台,打造阳光检务新机制丨
vol.16
Let's
Argue!
5月15日
5月11日
为了全面提升检察干警队伍的综合素质,努力发现和培养优秀公诉人才,准确有力地指控犯罪,瑞安市检察院建立将辩论赛作为提升公诉人出庭水平、增强辩论能力的常态机制,通过开展各类岗位练兵活动,努力打造出一支专业素质过硬、法学理论深厚的刑检队伍。
检
论辩赛现场
辩题
一
刘钢交通肇事案
2012年11月28日20时许(当天下雨,天色已黑,事发路段无路灯),赵冬(15周岁)醉酒后驾驶汽车载乘客刘钢(已满18周岁)行至某乡级公路时,因观察不够,处置不当,撞到前方同向骑行的张山的电动三轮车尾部,致张山摔出七八米远,倒在中间路面上。
此时,张山并未死亡,但已经重伤导致昏迷。赵冬要过去看看张山究竟是否死亡,但刘钢发现远处隐约有人围了过来,遂说“撞这么狠,肯定没救了,一会儿当地人来了,能打死你,快走吧”。于是,赵冬与刘钢一起驾车逃离现场。
二人离开现场不到1分钟,孙强开车至该地段,由于观察不够,碾压到路面上的张山,并致其死亡。
正方:刘钢构成交通肇事罪
反方:刘钢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正方
反方
VS
PK
PK
正方
刘钢构成交通肇事罪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后,机动车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15周岁的赵冬听了刘钢“别看了,快走吧,不然会被当地人打死”的话后不履行救助义务逃离了现场,最终导致被害人张山被后车碾压致死。刘钢的言语目的明确、内容具体,既强制阻拦赵冬查看伤势,又夸大紧张气氛,这对一个认知能力较弱、处于极度惊惶状态的未成年人来说,已经完全达到了指使的程度。
且,张山的死亡与被刘钢指使逃逸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案发时为雨夜,没有路灯的乡间公路人烟稀少,张山获得行人救助的概率低。相反,在这样的环境下,驾驶视线非常差,横卧在路中央的张山具有极高的风险被后车二次碾压。因此,孙强的二次碾压行为不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刘钢应当对张山的死亡结果负主要责任。
反方
刘钢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15周岁的赵冬已经是心智成熟的准成年人,对事情的利弊有自己的判断,刘钢的客观建议不能左右赵冬的决定。
案发时间是晚上8点,华灯初上,夜生活才刚刚开始,正是乡间道路往来行人多的时候。若不是孙强的二次碾压,张山完全可以得到救助。
但凡驾驶员都该知道,在没有路灯还下雨的路上行驶,应当开大灯并减速慢行,乡间的道路限速仅仅40码。如果孙强遵守交通规则,履行驾驶人义务,完全可以发现躺在地上的张三,其二次碾压是因为观察不当造成的,故应当由孙强对张山的死亡结果负主要责任。
辩题
二
马天龙运输毒品案
王小虎(男,15周岁)应魏强的要求,要将2公斤海洛因从武汉运往广州。于是,王小虎请马天龙(男,19岁)与自己一起坐火车从武汉前往广州,并将运输毒品的真相告诉马天龙,马天龙答应了王小虎的请求。
2010年7月5日晚,马天龙、王小虎一起坐火车从武汉到广州,次日早晨下车后,两人被警察抓获。事后查明,马天龙一路上只是单纯陪同王小虎,期间没有接触过毒品,毒品一直由王小虎带在身上。
正方:马天龙构成运输毒品罪
反方:马天龙不构成犯罪
PK
正方
马天龙构成运输毒品罪
马天龙知晓王小虎运输毒品的事实而欣然答应陪同,他主观上存在运输毒品的故意。火车上鱼龙混杂,携带2公斤的毒品所要承担的风险不可小觑,有了马天龙的陪同,如厕、打盹、吃饭时就多了个人照看,一路上显然安全系数大大提高。马天龙的陪同在其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二人共同完成了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反方
马天龙不构成犯罪
未满16周岁,其运输毒品的行为不负刑法责任,在实行犯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根据共同犯罪的从属性,帮助者也不构成共同犯罪。
从武汉到广州的这一路上,2公斤毒品一直都由王小虎随身带着,马天龙只是单纯陪同,既无掩护,也没有接触毒品,而毒品的转移又是通过王小虎携带毒品坐火车的行为完成的,不管有没有马天龙的陪同,王小虎运输毒品的行为都不会受到影响。
赛场上,控辩双方紧紧围绕案件事实、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方面展开了唇枪舌剑的激烈辩论,他们观点鲜明、逻辑严密,又不乏妙语连珠,在辩论中展示了缜密的思辨能力和较强的临场应变能力。
评委精彩点评
两次岗位练兵,瑞安市检察院分别邀请了乐清市检察院的季子群、南俏俏,永嘉县检察院的郑璐、金婷婷担任点评嘉宾。四位才貌兼备的嘉宾对辩手们的表现进行了细致且精彩的点评,并结合自己长久以来参加论辩赛累积的经验,传授了诸多实用的辩论技巧,让大家受益匪浅。
图文/编辑丨林非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