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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解放网收集编辑:原告
摘要:葡萄酒商标之争。
原告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是世界闻名的葡萄酒制造商。1997年10月,原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的“LAFITE”商标获准注册,至今有效。
2015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保醇公司、保正公司大量进口、销售带有“CHATEAUMORONLAFITTE”“拉菲特庄园”标识的葡萄酒,瓶贴正标包含的“LAFITTE”,与原告“LAFITE”注册商标仅一个字母之差,瓶贴背标包含的“拉菲特”,与原告未注册驰名商标“拉菲”构成近似。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拉菲”经过在中国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虽然“拉菲”商标在2017年3月已获准注册,但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此之前,故请求法院对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未获注册的“拉菲”商标认定为原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
被告保醇公司、保正公司共同辩称,“拉菲”尚未达到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程度,原告无权禁止被告保醇公司使用“拉菲特”标识。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主张作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拉菲”商标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的葡萄酒,而本案被诉侵权商品亦为葡萄酒,故两者属于相同商品。
综合本案查明的相关事实,足以证明公众通常以“拉菲”指代原告的“LAFITE”商标,并且已与“LAFITE”商标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足以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原告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与被告保醇公司、保正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LAFIT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立即停止使用与“拉菲”近似的“拉菲特”标识,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文:张志萍、陈颖颖 绘图:魏克
本文内容转自微信公众号:漫挑斯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