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年底,4男子合谋,将通州区西海子公园葫芦湖甬道东头两侧的一对石狮子盗走。后经鉴定,被盗的石狮子年代为清代,属三级文物,为通州区文物保护单位“石像生群”中的一组。经过多方查询追踪,被盗石狮子最终被通州分局刑侦支队民警于2017年6月21日追回。
5月25日,因犯文物盗窃罪,李波(化名)、李晓光(化名)、张海峰(化名)在通州法院接受审判,获刑五到六年有期徒刑不等。
2016年12月底,李波在得知一处老物件值钱的消息后,纠集李晓光、袁城(化名,另案处理),后李晓光又叫上了张海峰,四人商议后决定,盗窃放置在通州区西海子公园葫芦湖甬道东头两侧的一对石狮子。此后李波带领李晓光、张海峰提前踩点、观察了现场,由李晓光负责协调联络。经过三次实施盗窃未果后,2017年1月1日凌晨,张海峰、袁城又进入西海子公园,剪断门锁进入甬道内,由袁城驾驶叉车将一对石狮子撬移到被告人张海峰驾驶的货车后盗走。后由李波将石狮子交由林某(另案处理)高价出售,李波、李晓光、张海峰均参与分赃。
经鉴定,被盗的一对石狮子年代为清代,属三级文物,为通州区文物保护单位“石像生群”中的一组。经过多方查询追踪,被盗石狮子最终被通州分局刑侦支队民警于2017年6月21日追回。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勘验笔录、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李波、李晓光、张海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国家三级文物,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根据三被告人各自坦白的程度予以从轻处罚。考虑到三名被告人无犯罪记录,当庭表示认罪,且涉案文物已追回,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李晓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海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外,在被告人李晓光处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及在被告人张海峰处扣押的桑塔纳轿车一辆、车钥匙一把、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其余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北青报记者 孔令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