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的危害大家都非常清楚,尽管毒品从古到今一直在侵蚀我们的国家,但总还是有人禁不住高利的诱惑,走上贩毒的道路。有的不止犯过一次的贩毒罪,犯过一次,屡教不改,又犯第二次罪,那么法律对于重犯罪有什么规定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即因犯上述罪行被判过刑后,又犯上述罪的,不受时间限制,从重处罚。理论上称之为“再犯”。之所以对毒品犯罪的“再犯”作从重处罚的规定,因其毒品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较深的恶性,社会危害性极大。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毒品犯罪,法院会根据涉案毒品的种类与数量确定基准刑,毒品再犯会从重处罚。毒品再犯的,应当从重处罚,可增加基准刑的10%—40%。
对于贩毒刑事案件的期限,我国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但由于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特殊的情况,因此在这个期限上也无法最终确定贩毒罪人被捕了多长时间能判。最长期限37日(提请批捕最长时限30日;批捕的时限7日,期限届满如不批准逮捕就要放人)。
刑诉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毒品犯罪的危害行为总是由对自己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的毒品犯罪分子为了谋取巨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所实施的。贩毒是一种刑事犯罪,我国《刑法》中是规定的有贩卖毒品罪的,同时还规定,无论贩毒的数量是多少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为它对社会安定、人民生活产生了极其巨大的冲击,连续涉及该类犯罪,说明犯罪分子为了巨额的非法利益,置国家、社会、他人利益于不顾,其主观犯罪意图是极其恶劣的,对社会的危害也极其巨大。尽管《刑法》有如此规定,但犯罪分子为了巨额利益依然前赴后继。
被抓后没有如实交待罪行,没有从轻减轻的情节。但如果有重大立功的情况,应当减轻处罚。所谓重大立功是揭发他人重大犯罪情况,并被破获的。如果没有从轻减轻情节反到有从重情节的,判死刑是无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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