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案例
某大三学生王某,在课余时间兼职做洋酒的促销工作,按照其和公司的约定,每月底发当月工资。可是,每到月底公司就以种种理由拖延发放工资,王某多次找公司理论,公司的理由是王某和公司之间不属于正式用工关系,只能在销售结款之后才能付王某工资。
问题:该公司的理由成立吗?大学生兼职打工都有哪些法律保障呢?
小飞学法给大家解析:
根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可见,大学生兼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2007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对大学生勤工助学做出了详细而规范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学生未经学生统一组织,个人联系的打工活动不受此办法的规范和保护,并且该规定对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性质、组织结构、工作时间、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等做了详尽的规定。
本案中,王某并没有通过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来找工作,所以王某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受《劳动法》和《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调整,但是王某可以根据民法的相关内容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公司仍然有义务对王某付出的劳动进行补偿。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普及: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习学业的有机结合。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俭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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