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车未过户发生事故原车主无需赔偿

生活中,二手车的买卖比较普遍。而车辆买卖后,一旦发生事故,通常受害者会起诉登记车主,那么卖车的原车主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17年9月9日,曲阳县塔头村甄某无证驾驶大货车行至沧州市吴桥县境内宁武路处时,与吴桥县付庄村王某驾驶的小四轮拖拉机相撞,致王某抢救无效死亡,其中王某上有70多岁的母亲,下有5个未成年子女。事故经吴桥交警认定王某逆行负主要责任,甄某负次要责任。

肇事大货车登记车主为曲阳县辛庄村李某。虽然该车投有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但由于甄某无证驾驶,是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无法达成赔偿协议。随后,受害者王某家人将肇事司机甄某和登记车主李某及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审理】

2017年11月15日,吴桥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原告王某家人方提出按次要责任计算赔偿金为22万元,诉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外,余额损失由肇事司机甄某和登记车主李某共同连带赔偿。

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辩称,2014年春季李某已将本肇事大货车转卖给了肇事司机甄某,有买卖协议为证。虽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登记。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机动车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当事人没有及时办理所有权转移(过户)登记的情形,甚至还存在连环转让机动车但都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对此《物权法》第23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机动车作为动产,其所有权在交付时已发生转移。即当李某与甄某达成车辆的买卖合意,并将汽车交付给甄某后,车辆的所有权人就变成了甄某本人。

因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在机动车买卖过程中,因出卖人将机动车交付给买受人,该机动车的实际控制人为买受人,此时出卖人对该机动车失去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此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其责任应由买受人承担。由此,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赔偿外的余额部分应由肇事司机及买受人甄某承担。

【判决】

之后,吴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110448元;甄某赔偿原告方损失100753元。被告李某在本案中不再对原告方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后,当事各方均未提起上诉,现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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