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故意投毒”未予立案,农民“无心挖兰草”却被判三年

近几日,我从5月24日的《人民日报》和5月25日的《澎湃新闻》上看到了两则很有意思的案例:

一起是陕西安康市宁陕县烟草专卖局原副局长熊某向另一“空降”而来主持全局工作的副局长投毒案;一起是河南卢氏县农民秦某在林坡上挖了三株兰草被判刑案。

单独看这两个案例好像没什么特别的,但对比一下你会有一些有趣的发现:

一,个人主观意识的认定是判刑的依据?

因心怀不满,熊某故意向“空降”而来主持全局工作的副局长赵某投毒。致使受害人赵某出现身体不适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在赵某报警求助后,警方两次申请逮捕熊,均被当地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熊某有故意杀人的意图”,又因“受害人赵某在被投毒后未达到轻伤以上损害”,所以只对他做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0元”的决定。

河南卢氏县农民秦某,他挖兰草的目的是“想挖回来栽家里,开花能有点香味”,当地检察院却从与秦某同行的邻居秦帅的供述中认定“秦某知道自己挖的是什么”,便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熊某向受害人赵某投放的是农药甲氰菊酯,俗称“灭扫利”。这是一款常用高效杀虫农药,在常温下比较稳定,微溶于水,对人具有神经毒性作用。如果甲氰菊酯溶于水分解成氢氰酸,氢化物是有剧毒毒性作用的,达到一定的量就会致人死亡!但熊某把甲氰菊酯投入到赵某的烧水壶中的主观意图是“想让他(赵某)拉肚子”,所以检方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熊某有故意杀人意图”。

有关投毒罪与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赵传刚律师认为:关于投毒罪、故意杀人罪区别是投毒罪与以投毒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二者区分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只针对特定的个人投毒,如将毒物投放于被害人所喝的饮料中,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此案中我们可以看出,熊某是将农药甲氰菊酯故意放进受害人赵某的烧水壶中的,只因赵某比较警觉,才喝一口就发觉水有问题,之后便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自救。当地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对熊某进行拘捕,当地检察机关却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

此事件告诉我们:你对不喜欢的人进行投毒,只要受害人没有受到轻伤以上的损害是不会受到刑罚处罚的!

河南农民秦某就没有那么幸运了。因为他的同伴秦帅家里有很多兰草,秦帅家的兰草是用来谋利的,所以当地检察机关认为从秦帅的供述中可以侧面证明农民秦某挖兰草是“有意为之”,他犯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情节严重”,所以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一个对受害人故意投毒被行政拘留10天,一个无心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判刑3年!个人主观意识难道比行为事实更具有法律效力?

二、事实结果可以减轻或加重处罚?

副局长熊某对受害人赵某故意投毒,只因受害人赵某没有达到轻伤级别,所以熊某被免于刑事处罚,并被调往异地工作。农民秦某因想让自家院子香一点,无心采挖三株兰草回家却被判刑,只因检察机关认定秦某采挖的兰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不过,国家林业局工作人员却表示,秦某挖的“蕙兰”不在“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里。这就更令人吃惊了!

看这两起案例,我得出以下结论:

从“嫌疑人主体”来看:一个是故意投毒,一个是无心采挖。

从“受害对象”来看:一个是活生生的人,一个是不在“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单里的植物。

从“检方认定”来看:一个情节轻微,一个情节严重。

从“法院判决结果”来看:一个行政拘留10日,一个被判刑3年。

从“事实真相”来看,一个是投毒的副局长,一个是普通的农民。

法律天平到底是怎样平衡的?我也开始犯迷糊了!

(文中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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