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义上的违法建筑仅指当时违反《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法》或《城乡规划法》之规定的建筑物。
在城市化进程中,许多地方政府为降低拆迁成本,制定地方法规、规章、随意修改、制定违法建筑界定规则,突击认定违法建筑,这类行为无疑构成越权行为,更会因为侵犯到公众的财产所有权而激化社会矛盾,应当受到严格监督与严厉禁止。
违法建筑一般可以分为四种存在形式:(1)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
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建筑存在时,应当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2)一般影响城市规划的,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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