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将任一回路与控制器相连接后,接通电源。按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16808的有关要求,采用观察、仪表测量等方法逐个对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满足标准要求:
1、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3、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记录报警时间;再使其它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4、消音和复位功能。
5、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6、高限报警或低、高两段报警功能。
7、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
8、控制器最大负载功能,使至少4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探测器总数少于4只时,使所有探测器均处于报警状态)。
9、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本条第8款的检查。
10、依次将其他回路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本条第2-8款的检查。
可燃气体探测器
可燃气体探测器
依次逐个对探测器施加达到响应浓度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采用秒表测量、观察方法检查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在30s内响应;撤去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在60s内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对于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除按要求检查报警功能外,还应将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采用秒表测量、观察方法检查探测器的故障报警功能,探测器相应的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电气火灾监控器
切断监控设备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将任一备调总线回路的电气火灾探测器与电气火灾监控器相连,接通电源。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GB14287.1的有关要求,采用观察、仪表测量等方法逐个对电气火灾监控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电气火灾监控器应满足标准要求:
1、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使监控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监控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发出报警信号除外);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报警信号;再使其它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监控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3、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
4、使监控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监控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5、检查屏蔽功能。
6、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7、检查监控器特有的其它功能。
8、依次将其他备调回路与监控器相连接,重复本条第2-5款检查。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按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14287.2的有关要求,采用观察方法逐个对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满足标准要求:
(1)采用剩余电流发生器对监控探测器施加剩余电流,检查其报警功能;
(2)检查监控探测器特有的其它功能。
2、按现行国家标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14287.3的有关要求,采用观察方法逐个对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满足标准要求:
(1)采用发热试验装置给监控探测器加热,检查其报警功能;
(2)检查监控探测器特有的其它功能。
其他受控部件
系统内其他受控部件的调试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在无相应标准时,宜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分别进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
将所有经调试合格的各项设备、系统按设计连接组成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设计文件的要求,采用观察方法检查系统的各项功能。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泵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显示要求
(1)显示消防水泵电源的工作状态;
(2)显示消防水泵(稳压或增压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报警阀、压力开关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消防水箱(池)最低水位信息和管网最低压力报警信息;
(3)显示消防水泵的联动反馈信号。
2、消火栓系统的显示要求
(1)显示消防水泵电源的工作状态;
(2)显示消防水泵(稳压或增压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消火栓按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及位置等信息、消防水箱(池)最低水位信息和管网最低压力报警信息;
(3)显示消防水泵的联动反馈信号。
3、气体灭火系统的显示要求
(1)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
(2)显示系统的驱动装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防护区域中的防火门(窗)、防火阀、通风空调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
(3)显示延时状态信号、紧急停止信号和管网压力信号。
4、泡沫灭火系统的显示要求
(1)显示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电源的工作状态;
(2)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
(3)显示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消防水池(箱)最低水位和泡沫液罐最低液位信息;
(4)显示消防水泵和泡沫液泵的联动反馈信号。
5、干粉灭火系统的显示要求
(1)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
(2)显示系统的驱动装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防护区域中的防火门窗、防火阀、通风空调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
(3)显示延时状态信号、紧急停止信号和管网压力信号。
6、防烟排烟系统的显示要求
(1)显示防烟排烟系统风机电源的工作状态;
(2)显示防烟排烟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防烟排烟风机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
(3)应显示防烟排烟系统的风机和电动排烟防火阀、电控挡烟垂壁、电动防火阀、常闭送风口、排烟阀(口)、电动排烟窗的联动反馈信号。
7、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的显示要求
(1)显示防火门监控器、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等动态信息;
(2)显示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人员密集场所中因管理需要平时常闭的疏散门及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防火门的工作状态;
(3)显示防火卷帘和常开防火门的联动反馈信号。
8、电梯的显示要求
(1)显示消防电梯电源的工作状态;
(2)显示消防电梯的故障状态和停用状态;
(3)显示电梯动作的反馈信号及消防电梯运行时所在楼层。
9、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显示各消防电话的故障状态。
10、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显示消防应急广播的故障状态。
1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显示受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故障状态和应急工作状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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