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篮球”致人伤残,到底是谁来负责?

到了夏天

特别是傍晚时分

约上三五好友

去打一场篮球

出一身痛快汗

应该算是件很爽的事

不过

要是篮球不小心飞出去

砸伤人或者绊倒骑车者

这个责任该谁来背呢?

今天

看苏州一槌工作室就带大家

来看一起真实的案例

去年四月的一天,常熟市民张伟、赵羽泉约上几名同学好友在一新建的篮球场打篮球,两方竞技正酣之时,篮球突然失控滚入了篮球场旁边的乡道。

恰巧此时,村民朱桂花驾驶三轮电动车路过,不小心撞上了这只滚入乡道的篮球。当场,电动车发生侧翻。朱桂花也受了伤,被紧急送去医院治疗。住院期间,朱桂花的医疗费总共花费了两万多元,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案件资料照片

出院后,朱桂花就找到张伟等人索要赔偿。由于一直未谈妥,无奈之下,伤者朱桂花只有起诉至常熟法院。她提出,要求当时打球的张伟、赵羽泉等人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九万多元。

最近,常熟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多次开庭和现场勘查发现:事发篮球场是某村集体土地,该篮球场北侧与乡道相连,乡道与篮球场之间只有数棵树木相隔离并无其他隔离设施。该场地平时作为村民公共活动场所。

事发时,张伟、赵羽泉等人在篮球场打篮球时未能注意安全,关注到过往行人及车辆情况,造成篮球滚入路中致人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而伤者朱桂花通过篮球场发现有人在打篮球时未能做到减速慢行通过,也存在过错,须自负一部分责任。

该篮球场地属村委会集体所有,应具有管理职责,篮球场与乡道相连,中间无围网等防护设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村委会未尽到其管理职责,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最终,法官在权衡各方过错之后,判决原告朱桂花自担30%责任,被告张伟、赵羽泉等人承担50%,村委会承担20%。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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