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日报记者 杨艳
外出旅游自由活动的时间里,市民饮酒过量发生猝死,是游客自己担责还是旅行社担责,听听律师的解答。
2017 年年初,市民冯某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团队旅游合同,到广西旅游。
根据导游的行程安排,团期共 8 天,最后一天是游客们自由活动时间。
第七天晚上,导游将游客送回宾馆便离开了。
第八天,冯某觉得和一起出行的团队成员们玩得很开心,就在中午与大家喝起了酒,冯某不胜酒力,可由于情绪高涨就多喝了几杯。
下午大家各自回房歇息,有几个朋友觉得仍不尽兴,准备叫上冯某出来小聚,却在冯某的房间敲门数次无人回应,几个人推门而入,发现冯某倒地昏迷不醒,几人立刻将冯某送往医院,医生通知大家,冯某已经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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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家属得知消息后悲痛万分,要求旅行社退还事先收取的旅行费用并付给死亡赔偿金,旅行社认为最后一天是自由活动时间,一切行为应由游客自行承担责任。冯某家属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介绍,案件发生在游客自由活动的时间段内,冯某组织友人聚餐饮酒是其自发行为,并且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乃至整张酒桌的游客的人身健康负有责任。
冯某昏倒在自己的酒店房间内,作为一个私人的空间,即便旅行社对游客安全负责,具有救助义务,但也不可能做到时时注意房间内的游客状况。
但导游在倒数第二天晚上将陈某等送上车就不再随行的行为,没有尽到提醒、告知和陪同义务,虽然最后一天是自由时间,但依然在整个行程之内,旅行社在管理上有所缺陷,并间接导致了冯某的死亡。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 13 条规定:"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规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安排最后一天自由活动并且自行离开,是导游的自行安排,属于擅自中止活动,违反了该条规定。
导游未对自由活动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告知游客,也没有安全提示,未尽到对游客们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存在管理瑕疵,承担 15% 的赔偿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约 15 万元。
编辑 张帆
值班主编 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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