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有望写入民法典

资料图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孟伟 继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顾海兵被匿名举报之后,又一名人大教授被指对学生性骚扰。

4月13日下午,新浪微博网友“夜凭阑”发微博,指称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学系教授张康之,在中国人民大学任教期间,对其和多名学生性骚扰。

今年以来,多起性骚扰事件在网络上接连曝光,北航陈小武性骚扰女学生事件、IDG资本副总裁江左晒骚扰女同事截图事件、网约车司机性骚扰女乘客事件等,引起社会各界对性骚扰问题的关注。

5月25日,我国法学界首次以“法律与女性发展”为主题召开的圆桌论坛上,与会专家针对性骚扰的问题开展了深入的讨论,并呼吁应当强化雇主的连带责任。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在论坛上透露,性骚扰有望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中。

权力压迫,隐忍不发

2017年5月,一句“这是一个名利场,你愿意吗?”迅速传遍金融圈和社交媒体,这是新浪微博爆出的一则职场性骚扰事件,在对话中上司提出颇为露骨的“潜规则”暗示,其中包括暗示实习生投怀送抱,甚至以正式工作录取为诱饵让实习生做他的红颜知己。

掀起2018年性骚扰话题热潮的则是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毕业生罗茜茜,她在海外实名举报昔日的导师陈小武长期性骚扰女学生。

记者在梳理关于性骚扰的公开报道后发现,性骚扰事件多发生在职场和校园中。

2017年,广州性别教育中心和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合作发布的《中国在校和毕业生遭遇性骚扰状况调查》中显示,6531名受访者中有近7成的被调查对象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其中女性遭受骚扰的比例为75%。

在上述调查中,遭受性骚扰的人有近半数选择沉默和忍耐,报案率不到4%。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刘小楠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权力关系是多数被骚扰者隐忍不发的原因,“处于权力关系的时候受骚扰者可能面临被开除、不得晋升等压力,没有办法进行反抗”。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教授刘明辉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也提到,权力关系产生的性骚扰案件占其受理性骚扰投诉的大部分,而且危害更严重:“例如导师和学生之间,如果学生拒绝导师的话,可能遭到延期毕业、降低成绩和评语等方式的报复,影响今后的学业生涯;在职场中,如果拒绝性骚扰则可能会丢掉饭碗,还会因为无法拿到公正客观的工作证明而影响未来求职,所以很多受到性骚扰的人都选择隐忍。”

但刘明辉认为,受骚扰者的隐忍和沉默在客观上等于怂恿了加害人,使之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

有望写入民法典

在“法律与女性发展”圆桌论坛上,刘小楠指出,目前我国法律中对性骚扰的规定还比较简单,一直以来我国对于性骚扰的界定和分类还很笼统,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

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我国现行的法律中第一次出现了“性骚扰”概念,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2012年,性骚扰的概念首次进入劳动法的领域,并提出用人单位有防止性骚扰的义务。

刘小楠提出,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虽然已经有了性骚扰的概念,但还缺乏具体的界定:“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得特别简单,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提到了用工单位有防止性骚扰的义务,但是对义务的规定并不完善,而且没有罚则。”她建议出台专门的规定,能详细地定义、分类、认定性骚扰,并附以具体的处罚方式,比如后期是否有职业禁止等。

不过,在教育领域,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无对性骚扰的明确规定。

2014年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高效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规定高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其所在高校应给予从警告、记过到开除不等的处分。严重违法违纪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但对于教育领域中将高校发生的性骚扰问题归结为师德的缺失,很多专家都认为责罚太轻。刘小楠呼吁为被性骚扰者提供专门的救济渠道。

夏吟兰在论坛上透露,性骚扰有望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予以规制。

在刘明辉看来这是预防性骚扰一个非常好的机会:“这本就是人格权的一部分,也可以禁止所有领域的性骚扰。”她还强调,现行的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只是保护女职工,这显然还是不合适的,因为男士或者同性之间也有发生性骚扰的情况,都是需要法律来保护的。

刘小楠也很支持将性骚扰的内容列入“民法典·人格权编”中,但她还提出:“在现行民事法律中,只是对行为人个人的民事责任追偿,其实还可以强调雇主方的责任。”

建议强化雇主责任

职场和高校频繁曝光的各类性骚扰事件,令与会的各界人士意识到,前期预防比后期维权更为迫切。

刘明辉提到,多数用人单位并不清楚在性骚扰案件中自己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对性骚扰并没有建立预防和禁止的机制。

而且,部分性骚扰实施者的赔偿能力有限,强调雇主的连带责任可为受骚扰者争取更多的赔偿。很多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中对雇主责任有很高的要求:“第一,企业本身就有保障员工职场安全的义务;第二,即使企业被起诉了也比一般当事人有赔偿能力,所以一般国外都是承担连带责任,雇主赔偿的都是巨额动辄几十万美金。”刘明辉介绍。

刘明辉建议:“立法将会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建议大量的行业协会和性别平等机构可以先提出一个预防性骚扰的指南,细化用人单位防治职场性骚扰的义务,并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此项义务。”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雇主到底有什么样的义务和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没有明确,目前主要追究的是性骚扰实施者的法律责任。”刘小楠在论坛中特别强调,性骚扰案在发达国家的法律责任,越来越由个人责任向雇主责任转变,也越来越强调雇主的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马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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