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彩礼的法律规定及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注:由于给付彩礼后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所以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全额返还彩礼。〗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注: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双方就成为了一家人,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

但是,如果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既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应保护给付彩礼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注:“生活困难”应当由男方举证。

“零彩礼”应成为新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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