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管 1 个月被调岗 5 次后又遭解雇 法院这样判

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东莞某电子公司生产主管杨某一个月内被调岗五次,因无所适从出现并不严重的违纪行为遭解雇。

日前,该起因劳动者拒绝频繁调岗引发的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原审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调岗应具备合理性,该案中频繁调岗后的解雇行为已构成违法,判令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5 万多元。二审东莞中院维持了原判。

杨先生 2012 年入职东莞市黄江镇某电子公司,后担任该公司生产主管。2016 年 5 月底开始,公司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调动杨先生的岗位多达五次,职务从生产主管到生产部一线,从生产 D 线到生产 A 线,岗位从生产岗到维修岗再到包装岗等。

2016 年 8 月,该公司以杨先生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杨先生不服申请劳动仲裁,申请 58500 元的赔偿金。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诉讼。

庭审时,该公司称用人单位有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岗的权利,劳动者只能服从不能拒绝,否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雇,不用赔偿。

而杨先生则表示自己可以接受调岗,但不能接受公司不合理的调岗要求。

东莞三院经过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未经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但用人单位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可以对劳动者行使适当的单方调岗权。具体到该案,该公司在未与杨先生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将其从生产主管的管理岗位频繁调动在生产一线从事各类普工、技术工等工种工作,已经超出了用人单位调动岗位的合理范畴。

法院认为,虽然杨先生出现一些不服从行为,但行为的发生和其被频繁调岗导致无所适从密切相关。

该公司在频繁不合理调动杨先生岗位的前提下依据其并不严重的违纪行为对其进行解雇,构成违法解雇,应当支付赔偿金。

东莞三院法官指出,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具备合理性。当用人单位出现岗位缩减或技术升级的情形时,势必对劳动者原工作岗位产生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为继续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所做出的岗位调整应属合法。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当前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也有权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同时,根据用人单位的考核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对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调整岗位,但应当保证调整前后工作岗位具有相近性及保证劳动者个人的专业能力得到正常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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